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超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
4,建築面積超過100㎡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場所;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商場,寫字樓,體育場,停車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該配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和避難層(間);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煙與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間;
3,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和建築面積超過200㎡的營業廳、餐廳、演播室;
4,建築面積超過100㎡的地下、半地下建築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動場所;
5,公共建築中的疏散走道。
商場,寫字樓,體育場,停車場等人員密集場所應該配置應急照明和疏散標誌。
(1)疏散用的應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應低於0.5lx。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煙排煙機房、配電室和自備發電機房、電話總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其它房間的應急照明,仍應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疏散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或頂棚上。安全出口標誌宜設在出口的頂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標誌宜設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疏散標誌燈的間距不應大於20m。
(4)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玻璃或其它不燃燒材料製作的保護罩。
(5)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可採用蓄電池作備用電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20min;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連續供電時間不應少於3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