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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劉教練8962

    如果就單單根據你這幾十個字表述,那業委會就存在問題。首先,物業管理費的調整,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提請有效到會數量的業主討論投票,並多數通過後,放可以執行。如果是新簽署物業服務合同,也要必須又業主大會程式,透過投票表決方式,取得多數業主同意後,由業委會執行簽署合同。

  • 2 # Hello小爺們兒

    首先我要說的是,業主委員會只是執行機構,是業主大會選舉出來的。而一個小區真正的決策機構是業主大會。這個大家一定要分清楚。也就是說業主大會決策的事,業委會去代表執行。 所以說業主委員會只有和物業公司籤合同的權利,但和哪個物業公司籤、合同內容需要業主大會透過。

    像你描述的事,正常情況下物業費漲價或是更換物業公司都要經過業主大會公示、表決、透過才可以。 而且每年要定期不定期的將物業相關費用公示,如果大家對每年繳納的費用用在哪都不知道,那就很不對了。

    還有一點如果業委會成員存在問題,可以透過召開業主大會表決的形式取消其業委會成員的資格。

  • 3 # 使用者74487863701

    業委會成立,物業費漲價原因何在?是誰要求在漲價。漲價的錢用在什麼地方?物業公司使用的這塊錢是否可以省。取消了物業公司這塊錢就不要漲價了。

  • 4 # 石子151

    條例明確規定,小區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業主大會,業委會是大會的執行機構,未召開業主大會業委會私自與物業簽訂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 5 # 干將33879648

    不合法律程式,但是想撤銷或者反對卻很難,積極參選業委會和選舉自己信得過的人做委員是業主的權力,不行使不關注自己的權力,利益就會受損。有權才有利,關注利益不如關注權力。

  • 6 # 小區美好

    業主委員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和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都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顯然業主委員會違反了《物權法》第七十六條業主共同決定權。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批准,擅自決定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和漲價,都是非法無效的。

    業主大會是物業管理機構,選聘哪一個物業公司來服務,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要對物業服合同進行審議,進行投票表決,達到業主戶數過半且專有部分總建築面過半同意,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才能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這是國法強制性規定,違反者要負法律責任。

    《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九十八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根據上款規定,業主可請求以上部門撤銷業主委員會違法決定。另外法律法規提倡到法院起訴業主委員會。業主共同維護法律的權威性,理順物業服務市秩序,建沒美麗幸福家園才有希望。了

  • 7 # 使用者6523858795685

    業主委員會連肚臍眼都比不了,完全是操縱在物業公司手中!名存實亡,物業公司就是黑社會!保護傘大著呢,後臺硬著呢。

  • 8 # 銳眼說小區

    從本人的實踐經驗來看,回答說不合法的,基本是法律書呆子。

    小型小區或微型小區由業主大會決定還有那麼一點點可操作性,大型小區和特大型小區,要想由業主大會來選擇物業公司,簡直就是做夢的事,不信可以由回答不合法的那些人來組織試試,保證不出半個同,這些人就當縮頭烏龜了。幾個原因,一是召開業主在一個場所一起開大會,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二是上門入戶調查徵求意見,如果沒有導向性而由業主送擇,就基本不會有物業公司會過半數投票的。半年能完成這個工作,那就是很快的啦。

    物業管理條例的那條規定,就是相關官員,法律專家在辦公室裡想出來的,如果叫他們親自親自到一個大型小區組織一次(沒有報酬喲),相信他們自己都會罵自己的。

  • 9 # dzy2257

    業主委員會的成員都是什麼成份,你知道嗎?他們能代表你媽?他們出山的目的就是掏便宜的,不可能代表業主的利益。

  • 10 # 說天評地鹽城哥

    業委會成立幾年,物業費漲價以及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都從不召開業主大會,這種做法從法理上是肯定不合規的。因為按照相關規定要求,物業費漲價和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屬於小區重大事項,必須經過小區業主的雙過半。

    現實中,小區的各種決策一般是這樣來的:

    1.業委會因為召開業主大會的難度,基本都是採取業主代表大會投票制,也就是根據推選出來的業主代表(一般是樓長)參與小區重大事務的決策。根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來確定具體投票結果。

    2.根據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在小區固定公示欄張貼公告,並附上會議決議以供業主參考。根據業主反饋意見,如果反對意見達到20%以上,則需要重新召開業主大會確定。

    3.公示期後,沒有達到法定反對的人數,則可以根據相關規定的精神實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

    現實中,業主大會召開難度很大,如果所有的事務都需要業主大會決定,業委會幾乎根本不可能發揮任何作用。看看難度在哪:

    1.因為業主大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決定機構。但是,業委會的工作也不是想象的那麼容易。很多時候,業主的參與度並不高。能夠成立業委會是需要很大的付出,很多的努力,經過千辛萬苦才能成立的。

    2.業委會的成員也是業主,相對而言,除了別有用心的個別人外,其他人都是熱心於小區公益的。因此,總體來說,大原則上,不可能過分傾向於物業公司。但是很多業主從不參與業委會的籌建和成立工作,往往需要其參與投票決定時,都是以各種理由不參與。比如“工作忙,實在是沒時間參加”“我不欠物業費,你們去弄我不管”等。

    3.業委會成立後,業主的主人翁精神就全部爆棚了。從來不參與小區建設和投票的業主,這時候都是小區的主人,可以對業委會指手畫腳。這個程式不合規,那個程式不合法,這個我不知道,那個我沒投票,這個決定怎麼出來的,我怎麼不知道。可是,如果真的問他,所有的一切你參與過嗎?可能絕大部分人會迴避這個問題,只會強調我是這裡的業主。

    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只有:

    1.業主的全員參與度。唯一所有業主都參與小區的各項事務投票決定,業委會縱然有私心也不敢和大眾為敵。業主大會的決定,業委會是不可以推翻的,只有執行。

    2.提高業主知法懂法的意識。小區投票權是法律規定給你的,但是你一旦放棄了就是放棄了。除非你覺得小區的某些決定確實偏差太大,你可以組織20%以上業主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重新決定。

    3.提高業主的全員素質。業主的素質問題也是目前小區管理的最大問題。一旦小區出現不符合某些業主自身利益的事,那麼這些人會從各個方方面面阻撓業委會的工作。甚至會把業委會成立的整個過程翻出來尋找漏洞,以便推翻業委會。雖然他很樂意花費分多時間推翻業委會,可是讓他當時參與投票卻是沒時間的。

    業主一旦和業委會鬥上了,最終倒黴的還是業主自己,畢竟業委會成員基本也是小區業主。業委會決策偏差,那麼可以改選,甚至可以召開業主大會推翻業委會做出的決定。如果一味的和業委會做對,那麼物業橫行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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