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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465424935672

    《行政監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辦理。監察決定,是監察機關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監察職權,根據檢查和調查的結果,就一定的事項向被監察部門和人員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決定。所謂具有行政法律效力,是指被監察部門或者人員在接到監察決定後,必須履行監察決所要求其履行的義務,否則就應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

      按照本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的結果,遇有下列情況時,可以作出監察決定。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

      本項是對監察機關行使行政處分權的規定。根據本項規定,監察機關在立案調查的基礎上,有權對違反政紀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監察機關在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對監察物件行使處分權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辦理,具體作法上可以根據監察部《關於監察機關直接行使處分權的程式問題的通知》精神執行。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監察機關查處的違紀案件中,涉及經濟違紀的佔有相當比例,為了保證監察機關及時有效地查處案件,教育幹部,挽回或者減少損失,監察機關對因違反行政紀律行為取得非法收入的監察物件,經過立案查處,不僅可以對其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同時對其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還可以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所取得的財物給予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監察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即必須是法律、法規有明確授權的。例如,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賄賂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貪汙、挪用的公共財物和賄賂財物及其他違法所得,監察機關可以以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由有關主管機關對違法違紀案件行使行政處罰的,如偷稅、漏稅、走私、賭博等,應移交有處理權的機關去處理。

      本條(一)至(二)項規定的情況,既可以作出監察決定也可以提出監察建議。另一種情況是監察機關根據有關規定,只能提出監察建議。至於在哪種情況下應當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哪種情況下提出監察建議,需要依據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本著有利於行政監察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利於監察事項妥善處理,有利於行政機關工作的順利進行的原則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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