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60年代,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Lyndon B. Johnson)發起“ 打擊犯罪戰爭 ”,建立了“執法與司法行政專門委員會”,並提交通過了著名的《自由社會面臨犯罪挑戰》的報告。美國警察的功能定位首次被明確為,社群警務人員要“和群眾打成一片”,要在服務群眾的同時動員群眾共同參與治安管理,而不是透過嚴厲打擊去降低犯罪。
不久前洛杉磯市長埃裡克·加塞蒂表示,他將不再增加給洛杉磯警察局預算,而是把原來準備撥給洛杉磯警察局的2.5億美元投入醫療、就業和“和平中心”計劃。紐約市長比爾·德布拉西奧(Bill de Blasio)6月7日表示,紐約市將把資金從紐約警察局(NYPD)轉移到青年計劃和社會服務中,同時保持紐約市的安全。
6月16日,在針對喬治·弗洛伊德(George Floyd)逝世的抗議活動持續了數週之後,早前還呼籲州長們“用好國民警衛隊”的美國總統特朗普,出人意料地簽署了一項有關警務改革的行政命令,聲稱要建立聯邦警察資料庫,對曾過度使用武力的警察進行跟蹤。
右一:托馬斯·萊恩( Thomas Lane)
至於該案主犯德里克·肖萬(Derek Chauvin),目前案件仍在審理中。不過據CNN分析,即使肖萬被判謀殺喬治·弗洛伊德罪名成立,在服刑19年後,仍可以獲得100萬美元(約700萬元)的養老金。
被殺死的弗洛伊德還沒來得及開啟新的人生旅程,殺死他的人,後半生已經衣食無憂。人們開始質疑,這個原本為了解決社群問題而建立的警察隊伍,究竟是在幫人們解決麻煩還是在製造麻煩?
由於種族歧視問題長時間得不到解決,警察部門積弊難改,美國境內“退警”呼聲越來越高。顯然,“退警”的聲音已經引發了警察系統的不滿。6月19日的最新訊息顯示,因為對最近的抗議不滿,紐約警察局正在醞釀罷工。
在強大的工會勢力和法律的雙重保護傘下,“退警”真有那麼容易嗎?
一、美國警察特色是如何形成的
1915年美國知名律師兼公共管理學者福思迪克在《歐洲警察制度》一書中,將歐洲警察制度分為兩類:歐洲大陸警察制度(以法國為代表)和盎格魯撒克遜警察制度(英國為代表)。
17世紀初,美國尚未獨立前,英國在對北美殖民統治的同時,也將具有分權特色的“民主警察"制度帶到了美國。
不同於現代美國警察,美國警察建立之初主要是為了方便殖民管理,所以早期的美國警察大多為半職業化。他們質量不高、業務能力一般,要乾的事情卻十分繁雜。除了要維持正常的執法活動,還得負責徵稅、指導選舉,甚至是修橋、道路維護。
後來隨著美國社會逐漸由分散的農村向集約化的城鎮過渡,由居民發起成立,主要在夜間負責打擊犯罪、維護社會治安、預防火災等工作的巡邏隊應運而生。
到了19世紀30~40年代,獨立後美國資本主義獲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導致了美國南、北社會矛盾不斷激化。隨著大量失去土地的農民湧進城鎮,社會治安問題也受到了嚴重的威脅。
人們開始意識到到原先的保安官制度已經不能應付越來越複雜的治安環境。於是,美國各個農村和城鎮地區,以地方保安官為基礎,建立起了新的村鎮、縣、州級警察機構,逐漸朝著職業化和專業化的方向發展。
在選舉和管理制度方面,考慮到美華人對英皇殖民統治深惡痛絕,美國在承襲了英國警察制度的基礎上,重新建立的警察制度更加註重民主和分權。不僅在管理許可權上賦予了各州政府高度的自治權,而且地方警察部門領導者均由當地居民公開選舉產生,或由當地政府任免。
而後隨著美國工業化的迅速發展,紐約、芝加哥等大城市的崛起,美國城市也仿照倫敦建立了城市巡邏的職業警隊,職業化程度進一步加深。到了20世紀初,美國四位一體的警察體制格局基本形成,即縣警察、城市警察、州警察、聯邦警察四種警察體制並存且相互獨立。
除聯邦警察直接接受聯邦政府或中央部門的統一領導外,其他三種警察機構均直接受地方政府領導,與聯邦政府沒有垂直的上下級關係。由於各層級的警察在各地區實施的法律不同,其職能和許可權有所差異。警察管轄權的多樣性造成了警察職能和體系的複雜性,形成了美國現代警察制度的特徵。
先說第一層級的縣警察,它是根據美國各州的法律成立的。縣級警察雖不算美國警察機構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但由於分佈廣、機構多、規模小,在地方的法律和職能作用等方面地位獨特。
在美國,除了羅德島和夏威夷,其他各縣的警察局長都是透過民主選舉產生。也正因如此,縣警察局長比其他政府官員具有更多的自主權,通常在當地聲望頗高的人才有資格當選。透過民選產生的縣警察長,往往集司法系統三方面職能於一身,既可以是警察長,是法官,也可以是監獄長。
與縣級警察不同,城市警察局長的任命方式是由該市的政體所決定,工作職能比縣警察要複雜、繁重得多。城市警察不僅要24小時巡邏並偵破各類刑事案件,還要承擔城市中的酗酒、吸毒、家庭糾紛等慢性社會問題。
由於美國是高度發達的城市化國家,所以城市警察是美國警務體系中最龐大、最重要的組成部分。城市警察約佔全國專職警察的3/4,經費開支在所有預算中的佔比也是最高的。比如,奧克蘭每年普通資金預算中的41%用於警務,明尼阿波利斯和休斯頓的這一資料則達到36%和35%。
第三層級是州警察。美國共有49個州警察機構,他們行使的是州所賦予的權力,不必受聯邦警察的領導和約束,只對各自的州長負責。州警察在美國的活動範圍不大,主要在縣、市地方警察機構都不管的地區履行職責,例如在州界公路上巡邏和解決交通事故,調查一般性的形式案件、進行犯罪研究等。由於州警察職責許可權通常根據各州法律規定,所以州警察的權力限制與各州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密切相關。
第四層是聯邦警察,即美國聯邦政府直屬警察部門。這些警察機構規模都不大,僱傭的人員也不多,但他們活動的範圍之大在美國警察中卻是空前的。他們的主要職能是執行各項聯邦法律,打擊那些全國性的重大違法案件。
所以從美國警察體系的構成來看,各級警察不僅分工明確,擁有極大的自主權,而且相互獨立、互不掣肘,即便是層級高的警察到地方辦事,也得遵循人家的地盤人家做主的原則。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充分體現了美國所倡導的民主、自由精神。
二、以暴力和種族歧視著稱的美國警察
在明白了美國警察建立初衷和體系形成的整個過程之後,不難發現,其實美國警察功能定位從一開始都是以社群治安服務為主。
可實際到了近、現代社會,隨著警察規模的不斷擴大,美國警察表現出來的特質卻與它的建立初衷背道而馳。近一百多年時間裡,因為警察暴力執法,非裔種族歧視矛盾不斷升級,槍殺、濫捕導致社會問題更加複雜化。
美國司法統計局的一項資料顯示,從2015年6月到2016年3月的這10個月裡,美國可能共有1348人在拘押期間死亡。也就是每天平均至少有4名嫌犯因此死亡。
此外,美國警察每年槍殺的人數也比其他發達國家多得多,據《華盛頓郵報》統計,2018這一年美國就有995人死於警察槍口下,而這裡面的大部分的人都是黑人,根據2016年發表在《美國健康雜誌》上的一項研究,非裔男性因警察執法致死的可能性,比白人男性高出近3倍。
歷史上,警察對非裔的暴力執法而引發大規模抗議甚至騷亂事件,更是層出不窮。尤其近30年以來,每當有非裔青年死於警察暴力執法槍口下的訊息見諸於報,都會在全美引發一場反種族主義的遊行和騷亂。
譬如1991年的羅德尼·金(Rodney King)事件。一位洛杉磯市的非裔青年羅德尼·金在駕車途中被警察叫停,並遭到後者毆打。整個過程被目擊者拍攝和記錄下來後,在美國引發軒然大波,最終導致1992年洛杉磯種族騷亂的發生。
2009年非裔青年奧斯卡.格蘭特(Oscar Grant)與人發生衝突,白人警察在上手銬過程中將其槍殺。
2012年一名來自佛羅里達州邁阿密花園的17歲非裔高中生特雷沃恩·馬丁,在去看望父親的路上遭到白人社群警察喬治·齊默曼的槍殺。案件被媒體曝光後,全國各地舉行了大規模的集會、遊行和抗議活動,並引發了一場關於種族貌相和“立足”法律的全國性辯論。
沒過兩年,類似的事情再度發生。2014年8月9日美國非裔高中畢業生邁克爾·布朗,在與朋友去祖母家的途中遭到警察達倫·威爾遜的攔截,理由是威爾遜看到布朗手裡攥著的雪茄。不久,車內的威爾遜與站在車外的布朗發生爭執,布朗在慌忙逃跑的過程中遭到威爾遜的槍殺。
可怕的是,警察對青年非裔的暴力執法不只發生在社會,甚至還威脅著校園內的學生們。一些教師和學生,尤其是非洲裔美華人認為,他們校園裡警察的存在是一種危險,而不是保護師生免受鬥毆、吸毒和大規模槍擊事件影響的壁壘。
佛羅里達桔子縣在2019年的一段影片顯示,一位校警在學校附近打架後被捕,影片裡他抓住一名中學生的頭髮並將她的頭向後拽,隨後這名校警被解僱。幾周後,一名被指派到北卡羅來納州萬斯縣一所學校的警官因反覆將一名11歲男孩摔倒在地而丟掉了工作。
2019年一項對斯托克頓聯合學校警察暴力執法事件的調查發現:該學區涉及10歲以上黑人學生事件的被捕機率,比其他學生高148%。涉及涉及10歲以上拉丁裔學生的事件,被捕的機率比其他學生高124%。
直到前年該校區被舉報,加利福尼亞司法部介入調查並採取司法措施之前,斯托克頓一位校警官還對學生實施了犬類檢查計劃,將警犬帶到學校校園內,對學生的物品進行隨機和不事先通知的搜查。
三、以法治著稱的美國為何受到暴力執法的詬病
只是去看父親的馬丁卻被社群警員視為可疑人員,慘遭槍殺;沒有任何犯罪記錄的布朗,明明在逃跑途中舉起了雙手,卻仍然倒在了血泊中……這兩樁案件最終判決結果,均未對當事警察進行嚴厲的懲罰,甚至連濫用武力的指控都無法成立。
在一向以法治著稱的美國,為何警察多次枉殺無辜都能全身而退?非裔種族暴亂又為何屢屢牽扯出警察暴力執法的問題?事實上,美國警察暴力執法作風由來已久,而且與歷史上的政治背景息息相關。
二百多年前美國本著“分散管理、寓警於民”的原則建立了分權式美國警察制度。這種制度下的警察雖然可以因地制宜地靈活執法,但這樣分權也帶來了一些隱患,即地方警務系統權力過大,而導致警察無能、腐敗和濫用權力滋生。
1919年,一戰剛結束不久,基於美國民眾對禁酒的呼聲越來越高,國會在1920年頒佈了一則禁酒法令(編者注:那時候社會輿論認為酒是犯罪的根源,也是導致許多家庭暴力的罪魁禍首,禁酒令的頒佈則是為了保護婦女的權益,降低犯罪率,維護家庭和社會安定)。
實際上當法令落地執行後,在禁酒時期,不僅非法制酒、販灑、買酒成風,就連警察也趁機從中大收賄賂。一旦有販賣私酒者不向警察納貢,則對其非法濫施暴力,致使當時警察腐敗和暴力執法成風。
1929年國會威克曼在一項對執法部門的調查報告中稱:“在執法部門,非法濫施暴力成風,雖然警界大力推行專業化,但仍有相當數量警官非法濫用權力,使警察作風倒回到幾十年前的腐敗時期”。
所以從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很長一段時間內,美國警界都在就朝著反腐敗和警員專業化方向努力,併發起了兩場轟轟烈烈的“大反腐運動”和“警察專業化運動”。
針對過去警察制度過度分散,城市警權過大的問題,為了有利於監察、提高警隊戰鬥力,州警察機構比城市警察、村鎮警察權力更集中,更具軍事色彩。州警察也因此一躍成為美國警察制度重要支柱的之一。
警察力量集中、更加專業化以後,社會服務功能的弱化又帶來了一系列隱患。二戰後,美國經濟迅速崛起,人民生活品質大大提高,隨著“人民的資本主義”時期到來,美國嚴重的政治、社會問題也開始慢慢突顯。
一方面,在對外關係上,美蘇對立兩敗俱傷,北韓戰爭和越南戰爭拖疲美國經濟;另一方面,20世紀60~70年代美國社會迎來大變革,民權運動異軍突起,許多反對越戰的抗議示威活動在各地爆發,導致犯罪率持續高漲。據統計1960年到1970年期間,美國每十萬人口中的犯罪率比以往翻了一番多。
而民權運動的興起,尤其反對黑人種族隔離的運動,導致那段時間美國群眾與警察衝突不斷,造成許多歷史上轟動一時的“騷亂”事件。譬如1962年的“密西西比騷亂”、1967年的“底特律騷亂”和1968年4月4日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被暗殺事件。
長達十年的社會動盪,使美國警察不得不加強戰鬥力以應對頻發的騷亂。基於當時的社會環境,警察們在日常工作中變得更加敏感,更容易使用暴力,進而造成無辜人員傷亡。
專門為查明1967年暴力騷亂起因而建立的克納委員會證實:“在底特律動盪期間,這座城市充滿了恐懼。”報告說:“國民警衛隊感到恐懼,公民感到恐懼,警察感到恐懼。”緊張的警察和國民警衛隊有時在聽到槍聲後不顧一切地開槍射擊。他們斷斷續續地瞄準了難以捉摸的狙擊手或不存在的狙擊手,而國民警衛隊在一次事件中尋求開火的來源時,開槍殺死了五名旅行車的中的一位無辜乘員。
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美國警察被一步步推到了美國民眾和非裔的對立面。
這種惡性迴圈在“民權運動”後,一直持續到現在,而美國警察過度職業化帶來一種負面影響就是:警察界開始衍生出一種警察亞文化。
即大多數長期從事警務工作的警察,會出現性情孤獨、行事隱秘、懷疑社會上的多數人的傾向。一項調查表明有70%的警察認為社會對他們有敵視或隔離感。也正因如此,他們相信只有內部抱團能為他們帶來安全感,只有同事、戰友在工作中能幫助和理解自己。
譬如前不久,紐約州75歲老人被推倒風波發生後,兩位涉事警察被停職調查。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同一部門的57名警察宣佈辭去應急響應小組職務,以聲援被停職同事。
該事件側面反映出,這種由來已久的抱團作風,透過對政府和警察工會施壓,是警察同袍們幫助同事擺脫困境的慣用手段。而警察工會,歷來也是保護警察會員而存在的。
四、警察工會已成為改革的關鍵障礙
近年來隨著其他工會勢力逐漸下降,美國警察工會的勢力日漸壯大,這也使得受到指控的警察更容易逃脫制裁。有政府官員和勞工專家在接受CNN採訪時表示,“警察工會的合同通常會使那些因行為不端而受到警告的官員更難被撤職,這是改革的一個關鍵障礙。”
在弗洛伊德事件爆發後,路透社對過去八年來針對明尼阿波利斯市警察的投訴,進行的分析顯示,每10起對警察不當行為的指控中,有9起是在沒有懲罰或干預的情況下解決的。這一時期約3000起投訴,其中只有5名警官被解僱。
過去數年裡,明尼阿波利斯雖也曾多次嘗試改善當地警務系統,但因為該市擁有800成員的強大警察工會,堅持支援軍事風格的警察戰術,警務整治工作一直屢屢受挫。值得一提的是,經調查發現強硬阻礙改革的警察工會主席本人,也是一名有種族歧視言行劣跡的警官。
明尼阿波利斯工會的合同並不罕見。路透社2017年的一項調查發現,美國其他地區的幾十份合同中都包含了——阻礙警察對暴力和其他涉嫌虐待行為負責的條款。其中有82個城市合同中,發現有46個部門要求擦除違紀記錄,有的僅在6個月後就刪除了紀律記錄。
律師和警察局長們說,由於缺乏紙質紀錄,解僱有虐待歷史的警官很困難。“他們已經變得太強大了。他們組成了政治行動委員會,向地方檢察官或州檢察官、州參議員和代表等等捐款。”前華盛頓特區警察局長兼前費城警察專員查爾斯·拉姆西(Charles Ramsey)說。
而這些“捐款”均來自龐大的執法機構中會員。在警界,一個公開的秘密的是,這些會費可用於訴訟、支援政治候選人或遊說可能影響警察部隊的立法。地方官員也從對警察工會的認可和捐贈中受益,這使得一些官員嘗試加入警察工會或涉及在個人官員的案件在政治上不那麼配合。
正是源於工會與地方政治間特殊的互利互惠關係,即使有警員受到過度使用武力的行為指控,合同中的細微差別也常常可以幫助警員在上訴中獲勝。
另外,由於各部門警長對轄區警隊幾乎沒有控制權,一些警察工會在協議中,透過規定警察領導必須等待多長時間調查一次事件的方式,來保護會員免受指控。即使調查被允許,也會設定障礙,譬如規定:他們如何向警察提問,可以提出什麼要求,以及部門必須多快完成調查等,阻礙案件調查的推進。
即便案件到了最終階段,紀律處分權也是全權交由工會行使的。
強大警察保護機制,帶來的消極影響也顯而易見。執法保守派智囊團德克薩斯公共政策基金會(Texas Public Policy Foundation)去年釋出了一份報告,稱許多警察工會“與專業執法標準的最佳做法背道而馳”,並且更關注維持工會而不是促進公共安全。
因為那些有問題的警官知道,工會將保護他們免受後果帶來的影響。
五、有條件豁免:警察使用武力的合法擋箭牌
除了來自工會方面的保護,一種鮮為人知的法律原則,即“有條件豁免”(qualified immunity),近年來在成千上萬的訴訟中,當警察被指控過度使用武力時,成為了一個非常有效的擋箭牌。
有條件豁免是美國聯邦法律中的一項非常複雜的法律原則,簡單說就是保護美國的政府官員因其在公務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行為而被起訴,除非他們的行為違反了 "明確確立的 "聯邦法律或憲法權利。
這項原則保護了 "對公開的法律問題作出合理但錯誤的判斷 "的官員。
美國最高法院於1967年首次提出了合格豁免原則,最初的理由是保護執法人員在法律不明確的情況下,如果他們在善意行事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不承擔法律責任,則保護他們免受輕率的訴訟和經濟責任。從2005年左右開始,美國法院越來越多地將這一原則適用於涉及警察過度使用武力或致命武力的案件。
以明尼阿波利斯為例,從2006年到2018年,該市的警官們在28起濫用武力的案件中提出了合格豁免權的抗辯。法官在其中15起案件中支援警官們的辯護,在沒有陪審團審判的情況下結束了這些案件。
和“有條件豁免”(qualified immunity)一脈相承的另一條法律原則是“不退讓法”(stand your ground),這一條大家可能比較熟悉,因為他適用包括警察在內的所有美國公民。
“不退讓法”也就是通俗意義上的“就地防衛法”,該法律規定:公民在某些感到自己生命安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可使用致命武力進行“自我防衛”,法律對使用致命武力的人將免除刑事指控、免除法律控訴、攻擊、拘留、逮捕和民事訴訟。
比如前面提到的,2012年轟動一時的17歲非裔高中生特雷沃恩·馬丁被白人社群警察喬治·齊默曼槍殺案件中。當時輿論認為齊默曼沒有執法權,同時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開槍是不正當行為,但是最後法院根據“不退讓法”依然宣判齊默曼無罪。
六、美國警察為何遭遇國民集體“退貨”
如果說警察工會的存在和對警察的法律保護,是為了讓美國警察更好的為人民服務,那麼為何納稅人們交出去的錢最後換來卻是對自己的傷害?這或許是許多高喊著“退警”的美國公民,最為疑惑的一點。
自20世紀60年代,美國總統林登·約翰遜(Lyndon B. Johnson)發起“ 打擊犯罪戰爭 ”,建立了“執法與司法行政專門委員會”,並提交通過了著名的《自由社會面臨犯罪挑戰》的報告。美國警察的功能定位首次被明確為,社群警務人員要“和群眾打成一片”,要在服務群眾的同時動員群眾共同參與治安管理,而不是透過嚴厲打擊去降低犯罪。
為了使美國警察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很長一段時間裡,美國政府都在不斷增加警務預算。僅1968年到1976年政府就投入了2億美元用於刑事、司法教學研究和培養警務專業大學生。到2020年,美國城市每年在治安上的總支出約為1150億美元。
幾十年來,警察部門的預算一直被認為“不可動搖”。對於許多城市來說,治安是他們最大或接近最大的支出。例如,2020年洛杉磯的警察預算佔該市總預算的17.6%,佔普通資金的53.8%。芝加哥2020年警察預算約佔城市預算的18%,占城市普通資金的40%。在明尼阿波利斯,警察和懲教部門的預算在2009年至2019年期間增長了41%。
然而大量的資金投入,真的帶來了警察與社群居民打成一片的和諧畫面嗎?事實上並沒有。
按照社群警察建立的初衷,旨在幫助解決社群內的社會問題方面發揮更直接的作用,但在1970年代和80年代,警察將其組織的重點放在打擊犯罪上,透過加強懲罰機制將其使命定義為控制犯罪。
到了最近幾十年,美國暴力犯罪雖已明顯減少,但美國的謀殺率仍然高於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成員國之間的平均率,約為加拿大的四倍,強姦案數量是丹麥的四倍,搶劫案的數量是波蘭的兩倍以上。
一些人認為警察的存在,是激化種族和社會矛盾的導火索。因為暴力執法,非裔美華人倒在美國警察槍口之下的事件頻繁發生。2015年的一項研究發現,儘管非洲裔美華人和白人的毒品使用和擁有率相似,但因毒品犯罪而被捕的非裔美華人的可能性是白人的2.7倍。
一些人認為警察服務過度,過分依賴警察反而不利於社會工作者或其他社群專業人員更好地管理城市。還有一些人則認為,在許多城市,警察部門非正式地要求警察每月交付一定數量的罰單或逮捕,這會使工作中的窮人容易受到重罰,監禁和債務。
七、美國“退警”的可行性
既然美國公民對現有的警察制度如此不滿,那麼為何不早一點將“退警”進行到底呢?
事實上,在此之前已有部分州開作出了嘗試。
比如,2009年,在加利福尼亞州康普頓市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況下,市長埃裡克·佩羅丁(Eric Perrodin)和理事會成員組成了康普頓警察局可行性研究小組,以探討重建康普頓警察局的可能性。最終經過多番努力和探討,該市還是決定在2000年解散警局,把警務工作轉移到了洛杉磯縣。
紐澤西州卡姆登市因為管不了犯罪率上升,在2012年也解散了警局,另組了一套班子。當時,卡特爾政府的做法是,解僱工會警察,然後重新僱用許多縣級僱員,將每名警官的費用降低到99605美元,使許多新僱員得以僱用,同時使總開支大致保持不變,則能在同樣的成本下達到更加的治安效果。
一位加拿大裔美華人布魯斯·梅因,恰好親眼見證了這一歷史。幾十年前,他從加拿大溫哥華移民到了紐澤西州的卡姆登市,這個城市曾被稱為美國最危險的城市,擁有大量的殺人案還有無數露天毒品市場。
由於警察部門的不作為,整個卡姆登的警察部門都被解散了。在經過幾次大的調整後,卡姆登市與周邊縣城聯手重建了一支規模更大的新執法部門。警官們接受了再培訓,工作內容也進行了修改,這個新的警察部門不僅有更多的警官,還重新確定了工作重點,那就是社群。
在這場警察改革的實驗中,監管部門制定了新的考核規則:警察將不再以他們的逮捕和罰單數量來考核。取而代之的是,他們需要徒步巡邏,與居民打成一片,與他們建立信任,以便在危機中加強警民聯絡。
在該措施實施後,幾年內卡姆登的警力超過了400人,達到了每10000名居民中就有50多名警察的水平,大約是同等規模城市全國平均警力的三倍。犯罪率也比改革之前降低了三分之二。
改革後上任的新警察局長參加了上個月的“黑人生命至上”抗議活動,還參與了組織和領導。
不久前洛杉磯市長埃裡克·加塞蒂表示,他將不再增加給洛杉磯警察局預算,而是把原來準備撥給洛杉磯警察局的2.5億美元投入醫療、就業和“和平中心”計劃。紐約市長比爾·德布拉西奧(Bill de Blasio)6月7日表示,紐約市將把資金從紐約警察局(NYPD)轉移到青年計劃和社會服務中,同時保持紐約市的安全。
不過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退警”雖然並不意味著明天就要將美國警察徹底清除,人們出發點只是想要在解散部分警局或減少警察預算的基礎上,將這一部分預算轉移到同樣有利於社會治安和更需要這筆資助的地方,但要真正落地實行,可謂牽一髮而動全身。
其次,從社會治安的角度考慮,由於美國地方警察機構依賴於地方納稅人的支援,如果警務預算減少,或將導致犯罪率上升。美國警察華盛頓特區警察局長此前曾表示,資金不足的機構可能導致更多的“過分武力” 事件。總檢察長威廉·巴爾說,拆除警察部門將導致美國城市“更多殺戮”。
退一步講,就算一些州政府承諾“退警”,承諾是否真心,最終能否執行下去都是個未知數。弗吉尼亞州弗吉尼亞海灘的警察慈善協會主席布萊恩·盧西亞諾(Brian Luciano)說,面臨指控不當行為的警官,常常可能成為政治考慮和公眾急於作出判斷的受害者。警察工會將介入,但市政府並不總是將警官的最大利益放在心上。他們會出於政治目的為他們做權宜之計。”
隨著政治風向的變化,警察工會將面臨比以往更多的審查。一些工會領導人,例如紐約市中士慈善協會主席愛德華·穆林斯(Edward Mullins)表示,政客正在改變他們對維持政治權宜之計的看法。
穆林斯說:“現在已經站在反警察隊伍裡的民選官員,幾乎所有人都從警察工會那裡收取了錢。在意識到十一月即將到來之前,他們都是支援執法的。現在,由於輿論風向是反警察的。”這些口頭上反警察的官員立場是否真實,確實令人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