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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情感驛站的店小二

     從2007年2月1日起,凡從事建築業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工程(結算)款項時,必須開具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按照使用物件不同分為《建築業統一發票(自開)》(以下簡稱建築業自開發票)和《建築業統一發票(代開)》(以下簡稱建築業代開發票)兩種。建築業自開發票由自開票納稅人領購和開具;建築業代開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非稅務機關以其他單位不得代開《建築業發票》。  《建築業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第一聯發票聯(付款方付款憑證,印色為棕色),第二聯記賬聯(收款方記賬憑證,印色為紅色),第三聯存根聯(收款方留存,印色為黑色);發票程式碼、發票號碼印色為黑色;規格為241mm×177mm(票樣附後)。建築業代開發票存根聯由代開稅務機關留存。  《建築業發票》“機打程式碼”、“機打號碼”、“稅控碼”的含義與《不動產發票》相同。  建築業自開發票  (1)“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程式碼”、“納稅人識別號” 指收付款方證件號碼。  (2)“是否為總包人”和“是否為分包人”,此欄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是”或“否”。  (3)“工程專案名稱”、“工程專案編號”指按照《通知》進行專案登記的工程專案名稱和編號。  (4)“結算專案”指本次結算款項的性質,如材料款、人工費、一期工程款、××月份工程款等。  (5)“完稅憑證號碼(代扣代繳稅款)”。此欄填列總包人代扣代繳分包人營業稅稅款後從稅務機關取得的完稅憑證號碼。  (6)開票單位簽章指自開票納稅人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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