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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信CPA學員分享:考題很難預測的,寧可多學一點咯,知識點:權益工具和金融負債的區分

    《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適用於經相關監管部門批准,企業發行的優先股、永續債(例如長期限含權中期票據)、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券等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

    (一)總體要求

    企業應當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企業發行金融工具,應當按照該金融工具的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法律形式,結合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在初始確認時將該金融工具或其組成部分分類為金融資產、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

    1.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的定義

    (1)金融負債,是指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負債:

    ①向其他方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例如銀行借款、應付債券。

    ②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公司發行以自身普通股為標的看漲期權,且期權將以現金淨額結算。

    ④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權益工具,是指能證明擁有某個企業在扣除所有負債後的資產中剩餘權益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發行方應當將發行的金融工具分類為權益工具:

    ①該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給其他方,或在潛在不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例如發行股票。

    ②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結算該金融工具的,如該金融工具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合同義務;如為衍生工具,企業只能透過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結算該金融工具。例如認股權證。

    2.區分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需考慮的因素

    (1)合同所反映的經濟實質。在判斷一項金融工具是否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時,應當以相關合同條款及其所反映的經濟實質而非僅以法律形式為依據。對金融工具合同所反映經濟實質的評估應基於合同的具體條款,合同條款以外的因素一般不予考慮。

    (2)工具的特徵。有些金融工具可能既有權益工具的特徵,又有金融負債的特徵。例如,企業發行的某些優先股。因此,企業應當全面細緻地分析此類金融工具各組成部分的合同條款,以確定其顯示的是金融負債還是權益工具的特徵,並進行整體評估,以判定整個工具應劃分為金融負債、權益工具,還是既包括金融負債成分又包括權益工具成分的複合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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