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締約的強制性。意思自治作為契約法的基本原則為當事人雙方一般性地享有,是否願意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契約內容如何及以何種方式締結契約,均應一本當事人之自由,醫療合同原也不應例外,但由於在醫療合同中,院方擁有專業性的醫療技術和裝置而佔據優勢地位,患者通常對醫療技術和診治過程知之甚少,為保障弱勢一方締約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杜絕醫方的拒絕、推諉、見死不救等不良風氣,即考慮凌駕於一切之上的公共利益,各國的醫事法一般都將醫生的締結契約行為規定為一項公法上的義務,以防止契約自由原則的利用結果演變為自由之濫用而將醫療合同主要設定為強制締結的合同。對這種強制性的法理分析筆者持有不同於主流的觀點,下文將予以闡述。
2.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和非結果性。醫療單位所提供的是一種高度專業的技術性服務,大多數患者對自身的疾病、病理、治療方案等知之甚少,雙方當事人在能力上顯然是不對等的,患者在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只能基於對醫生的信賴期待醫生依其技能實施適當的診療以實現訂約目的,故而醫療合同的具體內容一般需要在醫護人員的指導下才能確定。當然,這種具體內容的不確定性僅是一種事前而非事後的不確定,且其並不能取消醫患雙方在合同中一些基本權利義務的相對確定。而且,醫療契約雖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的契約,但其債務並非是達成某種特定結果的“結果債務”,而是作為克服疾病手段來實施的手段債務。債務的是否如約履行的關鍵在於醫生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適當,而不是以疾病的完全治癒與否為判斷標準。
3.合同履行的及時性、延續性和風險性。這與醫療合同的特殊性密切相關。醫療過程特別是在急診中,若不及時救治就有可能導致病情的加重甚至死亡,醫院若無故未進行及時診治,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並且,醫療合同不同於一般的合同還在於它不全是一次性地將合同內容全部履行完畢,有的內容必須多次反覆地履行(如整形、理療等)。甚至,基於醫學領域尚存有未能解決的疑難問題和個體疾病的千差萬別,醫師有時被迫進行實驗性治療。此時,醫療合同還有可能因為醫療事故、難以預防的併發症的出現而表現出一定的風險性。
1.締約的強制性。意思自治作為契約法的基本原則為當事人雙方一般性地享有,是否願意締結契約、與何人締結契約、契約內容如何及以何種方式締結契約,均應一本當事人之自由,醫療合同原也不應例外,但由於在醫療合同中,院方擁有專業性的醫療技術和裝置而佔據優勢地位,患者通常對醫療技術和診治過程知之甚少,為保障弱勢一方締約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杜絕醫方的拒絕、推諉、見死不救等不良風氣,即考慮凌駕於一切之上的公共利益,各國的醫事法一般都將醫生的締結契約行為規定為一項公法上的義務,以防止契約自由原則的利用結果演變為自由之濫用而將醫療合同主要設定為強制締結的合同。對這種強制性的法理分析筆者持有不同於主流的觀點,下文將予以闡述。
2.合同內容的不確定性和非結果性。醫療單位所提供的是一種高度專業的技術性服務,大多數患者對自身的疾病、病理、治療方案等知之甚少,雙方當事人在能力上顯然是不對等的,患者在整個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只能基於對醫生的信賴期待醫生依其技能實施適當的診療以實現訂約目的,故而醫療合同的具體內容一般需要在醫護人員的指導下才能確定。當然,這種具體內容的不確定性僅是一種事前而非事後的不確定,且其並不能取消醫患雙方在合同中一些基本權利義務的相對確定。而且,醫療契約雖是以處理一定事務為目的的契約,但其債務並非是達成某種特定結果的“結果債務”,而是作為克服疾病手段來實施的手段債務。債務的是否如約履行的關鍵在於醫生所實施的醫療行為是否適當,而不是以疾病的完全治癒與否為判斷標準。
3.合同履行的及時性、延續性和風險性。這與醫療合同的特殊性密切相關。醫療過程特別是在急診中,若不及時救治就有可能導致病情的加重甚至死亡,醫院若無故未進行及時診治,應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並且,醫療合同不同於一般的合同還在於它不全是一次性地將合同內容全部履行完畢,有的內容必須多次反覆地履行(如整形、理療等)。甚至,基於醫學領域尚存有未能解決的疑難問題和個體疾病的千差萬別,醫師有時被迫進行實驗性治療。此時,醫療合同還有可能因為醫療事故、難以預防的併發症的出現而表現出一定的風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