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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遠赴征塵

    羅馬法演變歷程

    羅馬法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古代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羅馬法律,它是古代世界各國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後來世界影響最廣泛的法律,是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羅馬法隨著羅馬國家的發展而演變,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和連續性,在複雜的發展中又趨向統一。

    一、早期階段

    公元前509年羅馬人建立了羅馬共和國,掌握國家實權的元老院由貴族組成。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政府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預設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之規則的習慣法。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侷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4年羅馬成立一個由貴族和平民構成的十人立法委員會。公元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員會制訂並經元老院頒佈法律十表,刻寫於羅馬廣場的10個銅表上。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部法典被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是平民反對貴族鬥爭取得的成果,也是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銅表法的某些規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十二銅表法》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併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它的制訂,標誌著羅馬法的誕生。

    二、發展階段

    起初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法律的主體範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餘等。

    三、繼續發展階段

    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複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出現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萬民法。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主要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外邦自由民之間以及外邦自由民與外邦自由民之間的關係。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

    四、完成階段

    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裡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彙編》《法學總論》《法律彙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彙編,統稱為《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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