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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29706238041

    賠說來回答 事故車輛扣留後拿車的辦法:一 交夠押金在交警蜀粟的事故專用賬戶裡。二 等事故認定書拿到後,檢驗、鑑定車輛後按照程式放車。三 對方簽字、達成協議後放車。四 用“特色辦法"。 事故發生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管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俗稱暫扣證)。同時,又規定: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後 3 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檢驗、鑑定。並且,應當與檢驗、鑑定機構約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 20 日;超過20日的,應當報上級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 60 日。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之內,將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送達之日起 3 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交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公安交管部門應該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 2 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公安交管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注意,此時可以領取事故車輛、行駛證及扣押物品了)公安交管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 10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 3 日內向上一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上級部門應當在 5 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上級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 30 日內,對有關複核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複核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終止複核)。上級公安交管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 10 日內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 5 日之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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