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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冀蒙嘉澍

    其實答案非常簡單。只需要在回答問題之前,先反問幾個問題即可明確:

    1.假設投資者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出現虧損,銀行需要承擔責任而予以補償,那麼銀行理財產品會不會供不應求?必定火爆到絕大部分的投資者搶購不到。

    2.倘若銀行有責任、有義務對投資虧損的投資者進行補償,那麼銀行還會繼續發行理財產品嗎?恐怕銀行理財產品要“絕跡江湖”了。

    3.銀行對於投資失利的投資者進行補償的這種行為,是否違背了資管新規所規定的“銀行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打破剛性兌付”的政策原則?

    那麼問題的答案是否呼之欲出了?別急,且往下觀之:

    1.投資者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之前,銀行工作人員會按照規定,要求投資者進行風險承受力評測調查問卷,一方面使投資者、銀行對於風險偏好有所瞭解,另外也便於銀行有針對性的為投資者推薦相符合的理財產品。

    2.無論銀行直銷,亦或代銷理財產品,在該理財產品頁面均有標註風險等級、保本與否等風險提示關鍵詞,更何況理財產品公示的《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函》等檔案,會將該理財產品有可能遇到的風險一一列明,便於投資者進行了解。在清楚了所即將面臨的風險時,投資者還必須簽署承擔風險責任書,自願明確投資意願。

    那麼在經歷上述諸多步驟之後,相信投資者對於意向理財產品的風險程度已然做到心中有數,那麼為何在投資虧損時還要求銀行承擔責任呢?豈非失去了契約精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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