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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020153659432

    基礎在結構設計裡面需要考慮抗震。

    進行地基基礎抗震設計時,一般情況下地基宜符合下列要求:同一結構單元不宜設定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上,也不宜部分採用天然地基部分採用樁基;當地基有軟弱粘土、液化土、新近填上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宜採取適當措施,加強基礎的整體性和剛性。

    建造在較好地基(指在7度、8度、9度地區而地基土靜承載力標準值分別大於80kPa、100kPa、120kPa的上層)上的一般建築物(如砌體房屋、單層廠房或七層以下的民用框架房屋等),可不做地基基礎抗震驗算的情況外,其餘情況下都要進行天然地基抗震強度驗算。

    擴充套件資料

    設防標準

    1、甲類建築

    地震作用應高於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築

    地震作用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築,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效能較好的結構型別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採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築

    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臺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築

    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規範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築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但仍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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