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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易公文

    一、是否違法

    勞動者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其中的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以及勞動報酬條款是重要條款。企業單方面給勞動者降工資的做法是違法的。調整工資水平,必須建立在與勞動者協商並取得勞動者書面同意的基礎上,否則,單方約定工資水平屬於違反勞動法規定的行為。

    公司通常會在《勞動合同》、員工手冊等其他規章制度中約定“變薪變崗制度”。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從該規定可看出,調整工資,是一種雙向的法律行為,是雙方平等的協商關係。企業可以提出調整工資的要約,勞動者也可以自主地確定是否接受。如果勞動者接受,則雙方達成變更協議,用人單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不違法,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接受,可以拒絕簽訂合同,此時用人單位再降低勞動者工資待遇,顯然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如何應對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到當地人社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維權,要求公司足額支付工資。

    最後告訴大家發生在朋友身上的真實案例,該朋友在一家企業工作8年,後來企業效益下降以減薪來減輕負擔,降薪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但是問題來了,該企業沒有經過法定程式單方面實施了降薪,這位朋友多次與企業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向當地人社局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企業足額支付工資和績效。透過收集證據資料,最後勞動仲裁委員會判斷企業支付。另外,這位朋友是自己辭職的,假如是企業辭退他,還會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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