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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往事隨風既往不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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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我是你親大哥阿
1、分為四類
2、適用範圍就是房屋的種類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5)、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1、分為四類
2、適用範圍就是房屋的種類
(1)、臨時性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5年
(2)、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設計使用年限為25年
(3)、普通房屋和構築物,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
(4)、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為100年
(5)、按建設單位的要求確定
建築結構設計使用年限是指設計規定的結構或結構構件不需進行大修即可按其預定目的使用的時期。目前建築結構使用年限分類如下 型別 使用年限 示例
1 5 臨時性結構
2 25 易於替換的結構構件
3 50 普通房屋和構築物
4 100 紀念性建築和特別重要的建築結構 結構在規定的設計使用年限內應滿足的功能要求如下: 設計基準期是為確定可變作用及與時間有關的材料效能等取值而選用的時間引數,目前通常採用50年。即結構設計採用的荷載、材料引數是以50年為統計年限來取值的,50年內發生的最大荷載應為結構採用的極限值,而對於50年不遇或100年不遇的災害性荷載就會超出結構荷載的取值範圍,造成結構破壞應是可能的。當然在實際荷載取值、結構計算過程中由於採用了很大的安全係數,其綜合最大荷載往往要遠大於歷史50年內發生過的荷載。 建築結構的使用壽命:規範規定普通房屋的設計使用年限為50年,而目前住宅類建築的產權年限都為70年,不知這其中的關係原由是怎樣。既然規定民宅為70年的產權,其意思應為正常使用年限應最少為70年,而不應是50年。 當然另一方面講,設計使用年限是正常情況下建築結構保持良好使用的年限,並不是結構的壽命年限,即是不需大修的年限,超過50年結構可能在正常使用情況下需要進行大修,也可能超過設計年限後也不需大修。在大修後可以延長結構的使用年限,即結構的壽命應遠不止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