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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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黑蛋小法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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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春呻君
準確的說,這個叫格式合同,只要內容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俗稱霸王協議。首先,從實際操作上來說,這些格式合同都沒法單個跟消費者協商修改的,否則網路平臺就算再僱一萬個法務,也忙不過來。其次,從形式上看,雙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一方提出格式版本並規定對方不接受就不能使用,是合法的。但存在一個壟斷地位的問題,如果平臺方處於壟斷,消費者實際上不用也不行,或極其不方便,對消費者也確實不公平。但對於廣大消費者來說,對網路平臺提起反壟斷調查也不現實,大多數時候也只能忍氣吞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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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上海劉駿律師
網路協議一般都是格式協議,是事先你好的相關條款,與霸王協議還是有所區別,有些條款也是可以協商的,如果你不同意,可以不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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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淡痴
不能使用?不能使用的是網路還是其它什麼?
不是太理解你的問題,是因為不同意就沒法使用網路嘛? 這個肯定是毫無疑問的
網路就用來傳輸資料的,可以簡單理解為送信的
網路協議就是交換的規則,你寄信給別人能不貼郵票嘛?能不寫地址嘛?寫信還得用同一種一言寫,你能用中文給老外寫信嘛(他能認識算我白說)
網路協議的功能就是為了能使你傳送到網路的資料能傳送到你想要它去的地方,並且確保收到資料的人能夠理解它。
如果你不同意意味著你根本無法知道收資訊方的地址,你要把資料發給誰呢?
不知道你有沒有指不同意應用聯網就不能使用某個應用的意思,如果有的話我基本上沒有遇見這個問題
延伸閱讀
這個屬於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話,是未經過雙方協商所訂立的,對於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格式條款,是屬於無效條款的,所以在簽署的時候,一般不會有太大影響,對於受到影響的,要檢查其是否屬於無效格式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