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接受的禮品及處理等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房屋的情況:(1)營建私房、購買房屋和參加集資建房所付錢款數額、來源,出賣、出租私房所得錢款數額和納稅情況;(2)有關房屋的地址、建築面積和用途,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日期;(3)營建和參加集資建房的審批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及本人、子女與外華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1)定居的國家或地區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職業。(2)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4、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情況,包括婚喪喜慶事宜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的物件範圍、是否動用公車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重大民事糾紛情況。(1)被查處的事由、日期,查處機關的名稱;(2)被採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審、暫扣或封存財物等);(3)受到的處罰(包括被判處刑罰,免於刑罰,勞動教養,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違法違紀所得等);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出國(境)情況。(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單位或所管轄的單位安排工作就業的情況;(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勞務輸出或出國(境)探親、自費留學的情況;(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包括經營或承包、租賃的企業名稱、性質、規模、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地址,經營或承包、租賃的起訖日期;受聘的“三資”企業或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的名稱、性質、規模、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境內地址和受聘的職務,起迄日期);(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
7、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
1、本人在公務活動(包括外事活動)中因不能謝絕而接受的禮品及處理等情況。
2、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營建、買賣、出租房屋的情況:(1)營建私房、購買房屋和參加集資建房所付錢款數額、來源,出賣、出租私房所得錢款數額和納稅情況;(2)有關房屋的地址、建築面積和用途,營建、買賣、出租私房和參加集資建房的日期;(3)營建和參加集資建房的審批情況。
3、本人因私出國(境)及本人、子女與外華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國(境)定居的情況:(1)定居的國家或地區及居住地,批准定居的年限、起始日期和職業。(2)本人因私出國(境)和在國(境)外活動的情況;
4、本人參與操辦的本人及近親屬婚喪喜慶情況,包括婚喪喜慶事宜的日期、地點、參加人數、宴請的物件範圍、是否動用公車的情況。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執法執紀機關查處或涉嫌犯罪的情況以及重大民事糾紛情況。(1)被查處的事由、日期,查處機關的名稱;(2)被採取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取保候審、暫扣或封存財物等);(3)受到的處罰(包括被判處刑罰,免於刑罰,勞動教養,沒收、追繳和責令退賠違法違紀所得等);
6、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從業、出國(境)情況。(1)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自己單位或所管轄的單位安排工作就業的情況;(2)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勞務輸出或出國(境)探親、自費留學的情況;(3)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營個體、私營工商業,或承包、租賃國有、集體工商企業情況,受聘於三資企業擔任企業主管人員或受聘於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擔任主管人員的情況(包括經營或承包、租賃的企業名稱、性質、規模、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地址,經營或承包、租賃的起訖日期;受聘的“三資”企業或外國企業駐華、港澳臺企業駐境內代辦機構的名稱、性質、規模、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境內地址和受聘的職務,起迄日期);(4)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地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情況;
7、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個人出現重大失誤的情況。
8、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