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加工物資業務中委託方和受託方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1、受託方收到委託方發來的用於加工的材料物資,應在“代管商品物資”或“受託加工物資”備查簿中加以登記。
2、備查簿的登記一般採用單式記賬法,收到代管物資時借記“受託加工物資”,退回時貸記該賬戶即可,無須考慮對應賬戶問題。
3、該備查簿只作為日後核查的備考。實際領用受託加工物資進行加工時,並不考慮所領用物資的金額,其中的賬戶記錄不計入生產成本、也不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專案中。
4、受託方對於加工中實際耗用的由受託方提供的工、料、費(即耗用的輔料、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費、分配的製造費用等),應透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
委託加工業務按委託方是否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驗收入庫可分為 “兩頭在內”,“一頭在外”和“兩頭在外” 三種形式。
“兩頭在內”形式是指委託方將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發給受託方加工,再將加工後的產品從受託方收回並驗收入庫;
“一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僅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二者中的一種貨物驗收入庫,另一貨物要麼從銷貨方直接送抵受託方加工、要麼從受託方直接發貨銷售;
“兩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對原材料和加工後產品二者均未驗收入庫,只在賬務上體現採購、銷售,不見實物。
擴充套件資料
1.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託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按規定設定委託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託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三)受託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託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參考資料:
委託加工物資業務中委託方和受託方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
1、受託方收到委託方發來的用於加工的材料物資,應在“代管商品物資”或“受託加工物資”備查簿中加以登記。
2、備查簿的登記一般採用單式記賬法,收到代管物資時借記“受託加工物資”,退回時貸記該賬戶即可,無須考慮對應賬戶問題。
3、該備查簿只作為日後核查的備考。實際領用受託加工物資進行加工時,並不考慮所領用物資的金額,其中的賬戶記錄不計入生產成本、也不列入資產負債表的“存貨”專案中。
4、受託方對於加工中實際耗用的由受託方提供的工、料、費(即耗用的輔料、生產工人的工資福利費、分配的製造費用等),應透過“生產成本”賬戶核算。
委託加工業務按委託方是否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驗收入庫可分為 “兩頭在內”,“一頭在外”和“兩頭在外” 三種形式。
“兩頭在內”形式是指委託方將已驗收入庫的原材料發給受託方加工,再將加工後的產品從受託方收回並驗收入庫;
“一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僅將原材料或加工後產品二者中的一種貨物驗收入庫,另一貨物要麼從銷貨方直接送抵受託方加工、要麼從受託方直接發貨銷售;
“兩頭在外”形式是指委託方對原材料和加工後產品二者均未驗收入庫,只在賬務上體現採購、銷售,不見實物。
擴充套件資料
1.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由委託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二是受託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
2.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1)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2)受託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託方後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3)由受託方以委託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這些應稅消費品,無論納稅人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而應當由受託方按照銷售自產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
委託加工業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簽訂委託加工書面合同,並且按規定時限報送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二)委託方和受託方必須按規定設定委託加工業務核算賬簿和建立委託加工材料進出倉制度;
(三)受託方必須開具加工費發票,委託方必須以加工費發票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加工費必須按規定形式支付。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