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阿樑152270353

    如果委託人執意,要把案件做下去,律師經過分析也覺得既是困難,也有可能勝訴,那這個律師會承接這個案件;如果委託人積極與律師配合,鼓勵律師,這個積極工作。應該就會有好的結果出現。

  • 2 # 深圳—石雄飛律師

    這種看當事人究竟需要什麼了?是想噁心一下對方還是不服氣?打官司不單單追求輸贏!比如勞動爭議糾紛,公司明知道會輸!但是公司就是想拖延支付時間,所以繼續打!我最近代理公司的勞動爭議案件,公司知道最終會賠償加班費,但是公司不想馬上判決了或裁決了影響現在公司員工全部來主張加班費,如果能拖延一年以上,起碼讓員工知道,主張加班費沒有那麼容易的!公司有他的想法!

  • 3 # 申城2010

    1、人品好的律師會如實告訴你這案子勝訴的可能性很小,你要堅持聘請律師代理的話,律師仍然會代理。

    2、人品差的律師就直接接受代理或稱能勝訴,並先收取律師費以防敗訴後收不到錢。

    3、聰明的當事人會要求律師風險代理,即勝訴支付高額律師費;敗訴分文不收律師費或收很少費用。最終是律師與當事人都能接受才能達成聘請合同。

  • 4 # 米旺律師

    做好三點即可大膽放手去博

    我認為做好三點就可,放手大膽去做:1、超認真、超細心,不能被挑出不負責任的毛病。2、用盡所有的法律條文、法定程式、法定的律師權利,一定不能遺漏。3、向當事人多彙報,必須讓當事人看到你的勤奮工作。

    以上三點做好,其它的就交給運氣吧!

    當事人和法院挑不出你的毛病,一般都會理解你。

  • 5 # 法海一粟

    2、律師受理案件不以案件能否勝訴為前提。在上述前提下,律師在受理案件前會對案件的利弊作出自己的分析與判斷,這樣的分析與判斷,供當事人在決定是否委託時作為參考。

    當事人在決定是否委託律師時,一般會基於自己的訴訟目的:

    (1)以勝訴為目的。這是大多數當事人在大多數案件中的目的。

    (2)以減少損失為目的。這也大多數當事人在大多數案件中的目的。

    (3)以查明事實或分清責任為目的。這類案件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其他案件產生影響,因此,該類案件的訴訟目的,不在於勝敗,而在於是否查明相關事實,分清相互責任。

    (4)其他目的。這類案件,或者是當事人沒有時間而委託律師的,或者是為了利用法律規定拖延時間,或者是為了宣傳等。其中有些目的是合法,也些目的可能是非法的。

    3、律師的處理手法。儘管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律師處理案件的手法或方法,總是以法律為依據。不過,當事人的訴訟目的,會決定律師處理案件的具體方法。在此需要提出的是,如果律師以非法的手法處理案件,律師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會給予處罰的。

    ——這樣的律師儘管有,但只是少數。沒辦法,各行各業,總會有害群之馬。

  • 6 # 區域性天晴

    收取諮詢費後,把自己真實的看法告訴當事人:律師認為的風險在哪;最好的結果可能是什麼,最差的結果可能是什麼;告訴當事人,律師不是法律人,僅僅是訟師,無權決定判決結果;訴訟中對方也可能出臭招。

  • 7 # 謝律師的筆觸

    當然是儘自己最大的努力,在合法的範圍內儘量提高案件勝訴的可能。律師做的不是一錘子的買賣,接下案子收下了當事人的律師費,必須要竭盡全力吃透案情,讀透法律,同時儘可能地尋找到類似的勝訴案例。

    哪怕最終只有很低的勝訴可能,作為一名負責任的律師,都會盡可能地為自己的當事人爭取最大的利益,並把當事人的損失降到最低;當然,當律師把所能做的工作都做完以後,剩下的,也只能是等待法官最終的判決了。

  • 8 # 雲南王國棟

    當事人態度不真誠的話,風險較大的案子,一般的律師都會拒絕代理。敗訴的風險太高了,遇到那些比較賴皮的,要麼找律師退費,要麼就到司法局投訴律師,出力不討好。

  • 9 # 陸駿秋律師

    處理結果無非就是接或者不接。

    接的話做好風險告知,不接,直接拒接就好,理由千奇百怪。

    我補充一點因素,人。

    絕大多數律師,並不是什麼案子都接,什麼人的案子都(敢)接。

    尤其是風險較大的案件,從律師角度出發,如果當事人很較真(體現在非常多的細節上,老律師都門兒清),對結果極度看重,不如不接。

    只說我自己的情況:很多案件結果還是比較容易預測的,並且有很多前提條件,但也至少能看到風險在哪裡,主流的裁判傾向,收費高的案件(一般是隻有委託後才可能做這一步工作)還會做具體地域甚至法院、法官同類案件的裁判觀點整理,更精準把握訴訟風險。

    做過這些工作後,風險在哪裡,具體有多大風險,原被告雙方各有哪些有利於自己一方的觀點,一目瞭然。

    和客戶交代清楚訴訟風險,依舊信任律師一試的,即便很難勝訴,這樣的案子也還是可以接的。

    當然了,我不贊成,明知案件把握極小甚至必敗,還忽悠客戶一試的,這和訴訟風險不是一回事。這種情況下,比較建議鼓勵客戶與對方調解解決,或者說清楚了,訴訟目的僅僅是為了拖延,也算是訴訟目的達成了,也沒問題。

    當然,案件必敗和必勝一樣難以預測,因為律師能力問題把本來有機會的案件勸客戶撤了訴或者調解了,原則上沒辦法追究律師的責任,這就看當事人自己把握了。

    所以總結一下:仔細評估案件風險,也還要看當事人脾氣是否相合,再決定是否接受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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