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裝置和運載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裝置、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定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擴充套件資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2、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3、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4、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一、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有與屠宰規模相適應、水質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水源條件;2、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待宰間、屠宰間、急宰間以及生豬屠宰裝置和運載工具;3、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4、有經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質檢驗人員;5、有符合國家規定要求的檢驗裝置、消毒設施以及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汙染防治設施;6、有病害生豬及生豬產品無害化處理設施;7、依法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二、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六條,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設定規劃,組織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徵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三、根據《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二條,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擴充套件資料:《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豬屠宰管理,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制定本條例。2、第二條 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集中檢疫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可以設定僅限於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的小型生豬屠宰場點,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3、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生豬屠宰活動的相關管理工作。4、第四條 國家根據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規模、生產和技術條件以及質量安全管理狀況,推行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制度,鼓勵、引導、扶持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改善生產和技術條件,加強質量安全管理,提高生豬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