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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maimi32709

    1升火前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1.1檢查鍋爐所有人孔蓋和手孔蓋是否裝好。各法蘭密封處螺絲是否擰緊等,同時應檢查法蘭處裝置的臨時隔板及其它臨時堵頭是否全部拆除。 1.2爐膛及煙道內的積灰及雜物應清除乾淨。風道及煙道的調節門,閘板須完整嚴密,開關靈活,啟閉度指示準確。檢查完畢即將省煤器的主煙道擋板關閉,開啟旁煙道擋板,如無旁煙道時,應開啟省煤器再迴圈管的閥門。 1.3鍋爐外部爐牆應完好嚴密,爐門、灰門、看火門和檢查門等裝置完整齊全,關閉嚴密。 1.4檢查安全附件是否良好,旋塞是否旋轉靈活好用。各種儀表和控制裝置應齊全、完好、清潔,水位計照明良好。檢查合格後,應使水位計、壓力錶旋塞處於工作狀態。 1.5鍋爐各種管道上的閥門手輪應完整無缺,開關靈活,密封盤根充足。檢查合格後,開啟蒸汽管道上的各疏水閥門和給水管道上的閥門。 1.6檢查燃燒裝置是否完好,對機械傳動、輸煤、出碴系統試轉正常,調速箱安全彈簧壓緊程度應適當,潤滑良好。煤閘板升降靈活,煤閘標尺指示正確。老鷹鐵整齊、完好,翻渣板完整,動作靈活。 1.7檢查輔助裝置(引風機、鼓風機、水泵等)聯軸器是否連線牢固,三角皮帶應鬆緊適當,潤滑油應良好、充足,冷卻水暢通。檢查合格後,裝好安全防護罩,分別進行試運轉,並注意空轉時的電流。除塵裝置落灰口應封閉嚴密,不可漏風。 1.8經檢查鍋爐符合執行要求後,即可開始進水。進水時,應開啟鍋筒上的空氣閥;進水宜緩慢,水溫最高不應超過90℃,冬季水溫應在50℃以下。進水期間,應檢查入孔,手孔及各部位的閥門,法蘭是否有漏水現象,否則,應停止上水進行處理。當水進至水位計最低水位時,印停止進水。此時,水位計內的水位應維持不變。否則,應查明原因,設法消除。2鍋爐的升火與升壓 2.1升火 2.1.1升火前先開啟鍋爐的煙風擋板,自然通風10分鐘左右;如用機械通風,則須5分鐘左右,以排除煙道和爐膛內積存的可燃性氣體。 2.1.2裝有省煤器的鍋爐,應開啟旁煙道擋板或開啟省煤器再迴圈閥門。 2.1.3將自然通風門開到適當程度,然後用木柴和其它易燃物引火,嚴禁用揮發性強烈的油類引火。 2.1.4升火速度不能太快,從冷爐點火到開始起壓,一般情況下,蒸發量為2噸/小時以下的鍋爐不得少於l小時;蒸發量為2—4噸/小時的鍋爐,不得少於1.5小時;蒸發量為6.5—10噸/小時的鍋爐不得少於3小時。 2.1.5升火後必須密切注意鍋爐水化。 2.2升壓 2.2.1當空氣閥開始大量冒蒸汽時,即可關閉空氣閥。 2.2.2當汽壓升0.05—O.1MPa時,應沖洗水位計。水位計沖洗完畢後,應與鍋爐的另一隻水位計對照,若發現沖洗前後水位計不一致,應再次沖洗。 2.2.3當汽壓升到0.1—O.15MPa時,須對壓力錶和壓力錶存水管進行一次沖洗。沖洗完畢後,應與另一隻壓力錶對照,所指示壓力應一致。 2.2.4當汽壓升至0.2—O.3MPa時,進行下列工作: a.試用注水器,蒸汽泵、電動泵等給水裝置,向爐內進水,觀察其是否好用。 b.順次進行排汙,檢查排汙閥是否靈活和嚴密,並透過放爐水,幫助鍋爐水迴圈。排汙時注意觀察水位。 c.對新裝或檢修後的鍋爐,再次擰緊入孔和手孔蓋。擰緊時,禁止加長柄,用力不宜過猛。 2.2.5當壓力升至工作壓力時,應校驗安全閥是否靈敏,有效、準確。3鍋爐的正常執行。 鍋爐的正常執行,主要是對鍋爐的水位,汽壓,燃燒進行調整,以達到安全,經濟執行的目的。 1水位計的保護和水位調整。 1.1每班應對水位進行一次沖洗工作(按照沖洗方法進行)。 1.2水位計汽、水旋塞應保持潔淨,發現漏水、漏汽應及時修理。 1.3鍋爐裝有高低水位警報器時,必須與實際高低水位一致。 1.4鍋爐在執行中,水位應保持在正常水位,並允許在離中水位±25毫米以內波動。這裡特別要指明的,即水位計上劃出的高低水位紅線,並非是水位波動的範圍,而是水位過高或過低的警界線,表示超過此線就進入缺水或滿水事故的危險邊緣。2壓力錶的保護及汽壓的調整。 2.1壓力錶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 2.2一般情況下壓力錶需每月進行一次沖洗,如果發現壓力錶不準確,不靈敏的要立即更換。 2.3壓力錶應經常保持清潔。 2.4鍋爐在正常執行時,其汽壓應保持相對穩定,且不得超過最高壓力紅線。3鍋爐燃燒的調整。 1鍋爐在執行中,主要是透過調整爐排速度、風量和風壓來達到穩定負荷的目的。 2煤在燃燒過程中,燃燒正常時,火焰是金黃色;風量過多時,火焰發白;風量過少時,火焰發紅。 3在調節各風室風量的同時,還應調節鼓風總風門,以控制適當的風壓,保證燃燒的順利進行。 4鍋爐排汙 鍋爐執行時,隨著爐水的不斷蒸發,爐水中溶解的鹽質和其它混合物的濃度會逐漸增加,為了保持受熱面內部的清潔及避免蒸汽品質變壞,必須對鍋爐進行有計劃的排汙。因此,要求每班至少進行一次排汙,每個排汙點都應順序進行,不可只排某一處,而長期不排另一處。正確排汙的方法是: a.排汙前鍋爐水位應稍高於正常水位; b.一人監視水位,一人操作排汙閥; c.排汙時應充分暖管,避免產生水衝擊; d.嚴禁用加長柄的方法來開關排汙閥。4正常停爐 4.1降低鍋爐蒸發量,停止給煤。 4.2停止向煤鬥上煤,待煤鬥記憶體煤全部進入爐膛後,停止爐排轉動。 4.3待煤燒完,停止鼓風、引風、停止供汽,將自動給水變為手動給水。保持較高的水位。 4.4將爐排上的煤渣清除,清除灰鬥和各風室內的積灰. 4.5停爐後,應在蒸汽、給水、排汙等管路中裝置隔板,與執行中的鍋爐可靠隔絕。 4.6停爐後,待爐水溫度低於70℃時,方可將爐水全部放出。放水前,應開啟鍋爐空氣閥。5緊急停爐 5.1遇有下列情況之_時應緊急停爐。 5.1.1鍋爐水位低於水位表的下部可見邊緣。 5.1.2不斷加大給水及採取其他措施,但水位仍繼續下降。 5.1.3鍋爐水位超過最高可見水位(滿水),經放水仍不能見到水位。 5.1.4給水泵全部失效或給水系統故障,不能向鍋爐進水。 5.1.5水位表或安全閥全部失效。 5.1.6鍋爐元件損壞,危及執行人員安全。 5.1.7燃燒裝置損壞,爐牆倒塌或鍋爐構架被燒紅等,嚴重威脅鍋爐安全執行。 5.1.8其他異常情況危及鍋爐安全執行。 5.2緊急停爐的操作: 5.2.1停止給煤和送風,減弱引風。 5.2.2迅速清除爐排的燃煤,但禁止向爐膛澆水。 5.2.3將鍋爐與蒸汽母管隔斷,開啟空氣閥和過熱器疏水閥,降低壓力。 5.2.4開啟旁煙道,關閉主煙道,使空氣流通提高冷卻速度。 5.2.5如不是岡缺水而緊急停爐,可採取排汙和進水(保持鍋爐水位)加速降壓。 5.2.6如因缺水事故時,嚴禁向爐內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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