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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遊蟲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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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藍色的火焰111046962
撿破爛的老太,從垃圾桶中撿到的包,交給了失主,卻招來少一萬元,不排除,包進垃圾桶前就被人拿走了,看來,老太做好事,不如佔為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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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心人淡
這明擺的不是這失主的,失主心虛。自己掉了幾萬難道心裡不清楚?要是少了一萬那麼為什麼要等失主呢?那麼就不是這失主的了,錢沒有這個數量,就不是他的。如果少了一萬為什麼還給他,為什麼那拿錢的不全拿走。賊賊心裡的如意算盤。賊喊捉賊。最好的辦法就是報警,等警察來調查。又有什麼證明證據證明是這個失主的?數目不符合不對。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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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月亮上的砍樹人
這個問題,我們作為非當事人也沒有在現場,不知道前因後果及真正事實的情況下,不好評價!
談下個人看法,雖說現在社會撿東西不還是違法的,但我覺得既然我們是個人失誤丟失的東西,那就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
試問如果老太太不還給失主,失主報警,警方查證、調查等等,這算不算額外事件?
昨天剛好本人遇到一起車輛擦掛事故,由於雙方都不能提供證據,又是一個小事件,交警建議我們私下解決,如果不能解決,那麼就扣車30天、調天網解決,費用3000—5000元,且由於天氣和地址原因也不能保證百分百可以定責!
以上情況我相信不少人遇到過,我說這個故事,是覺得和題主這個問題很像!對錯只有雙方當事人清楚,我們只希望我們的法律可以給他們一個公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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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老太太拾垃圾在垃圾桶裡撿到四萬塊錢,歸還失主後,失主卻說少了一萬。對此,我發表看法如下:
一是確實老太太拿走了。一個撿垃圾的老太太,撿到五萬塊錢,對於她來說,確實是天上掉下來個聚寶盆,也是一個人不得外財不富的好機會。不過良心發現,丟錢的人肯定也會著急,所以自己留了一萬,給人家還了四萬。這個可能效能佔到萬分之一。
二是這錢不是失主的。老太太撿了四萬,他卻丟的是五萬,首先數目不對,憑什麼是他的呢?老太太完全可以有權將錢要回,等待真正的失主。或是應要回後交到派出所,由派出所重新找尋失主。
這筆錢究竟是誰的,老太太應保留知情權。如果被其他人領走,倒也做到了物歸原主。如果最終物歸的還是這個失主,並且確定數額確實是四萬塊錢,那麼老太太可以以誣陷罪對該失主提起訴訟,請求賠償經濟和精神損失費。
其實認真分析一下,失主也是不會是別人,就是這個喪良心的人。歸根結底,是怕老太太給他要好處費而倒打一耙,先用此法唬住老太太的一種卑劣手法,豈不知這樣的壞良心的話會讓這個老太太多麼的受傷,會讓社會的好心人多麼的受傷。如果人人都感到自危,是不是又要來一個拾金要不要昧的社會大討論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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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先報警吧,確認到底是不是失主,有沒有冒領。事情交給警察就可以了,再則老太太想回家就回家,想撿破爛繼續撿破爛,自己安心就行了,就是真裝起1萬,也堅決不露,對這樣的失主,裝的也心安理得,沒裝,更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