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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勞動者沒金錢沒律師也沒時間,打官司處處劣勢,勞動者如何來保障自身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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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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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律師劉慶

    勞動者就勞動和領取多少工資的基本事實舉證,企業舉證責任分配較多,舉不出反駁證據,就可能敗訴,所以通常情況下勞動者官司勝訴機率更多。

  • 2 # 刺客19971214

    不一定。勞動者與企業打官司,首先是證據,請代理律師。為了保證公平公證,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知明媒體爆光,勞動者可以在自媒體平臺爆光。讓群眾和媒體來監督判決的公證性。律師代理費、開庭費、誤工費有敗訴出。

    企業敗訴,賠償勞動者錢,企業名譽受損。經過媒體和自媒體爆光後,企業可能面臨招工難、用工荒。合作企業可能因為他沒有誠信而停止合作。

  • 3 # 中華藝術風采

    建議先尋求律師幫助,通過律師審檢視看自己那些證據存在不足或者缺失,儘量在離職前採取收集相關證據或者採取其他補救辦法(通過錄音、錄影等方式要求企業自認等)。

    經律師審查符合仲裁、起訴條件,勞動者應當先到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目前勞動仲裁不收費,勞動者需要向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材料。

    一旦勞動者對裁決不服或者企業已經準備起訴勞動者,建議勞動者對於不服的部分在收到裁決書15日內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階段建議勞動者做好相應財產保全工作,以便於拿到勝訴判決後,順利執行使得勞動者儘早拿到錢。

    如果企業在仲裁或者訴訟階段主動申請調解,為了儘早拿錢,勞動者可以適當讓步,但應當通過法院或者仲裁出具調解書,一旦企業不履行可以立即申請強制執行。從而最快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 4 # 4131小火星

    一般很多企業跟勞動仲裁和法院比勞動者要熟的多,關係也比勞動者廣,打勞動官司是不是勞動者吃虧要看仲裁員或者法官是否有公正之心,判案是否公正才知道。

  • 5 # 溫哥華1號

    常規來說,打官司贏了,執行起來很困難。

    你要付出額外的精神、時間、財力、物力。雖然是吃虧了,有時候也逼不得去打。

  • 6 # 永珍縱說

    一般情況下,企業跟勞動者打官司。企業敗訴的概率挺大。因為法院一般傾向於弱勢群體。

    我拿我親身經歷的一件事來說:我們公司有一個高工,上班時睡覺不好好工作,下班開始加班,他每個月拿的加班費,比工資都高。

    於是,公司老總讓我作為代理人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仲裁結果我們公司贏了。

    中國的勞動爭議仲裁採取“又裁又審”的程式。

    那我員工不服仲裁庭的仲裁,一是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我們公司輸了。我們又提起了二審,在庭審過程中,雙方的質證完畢後。審判長就開始原被告的工作。最後這個案子調解結案。我們很委屈地給了被告一筆不菲的加班費。

    通過我的經歷,我認為企業和員工打官司一般企業輸的概率大。

  • 7 # 杜哥說法

    恰恰相反,勞動爭議案件的結果大約90%為員工勝訴、企業敗訴!

    因為,中國的勞動法規,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都是側重於保護員工的,對企業的要求比較高、比較苛刻,企業稍有不慎就會違法!

    而如今員工的法律意識普遍很強,甚至比企業老闆更懂法,遇到問題往往會堅決維權!

    所以,真要發生爭議,在勞動仲裁或法院訴訟中,多數情況下企業會處於不利地位!

    所以提醒一下,

    員工如遇到企業的不公對待,可大膽維權!

    企業老闆要提高法律意識,減少違法違規的行為,以免因員工維權而遭受損失!

  • 8 # 菊花古劍烈酒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從法條上看是傾向於勞動者的!

    企業如果有專業法務或HR那麼對於法律的規則運用熟悉程度高於勞動者!

    無論是勞動者還是企業,最主要的是要明白一個道理~法律不是傾向於誰,法律是為社會的平衡服務!瞭解這一點,無論是誰在日常軌跡中留下的就是有利於自己的痕跡,否則無論誰打破平衡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之懲處!

  • 9 # 青鯉教育

    可以參照去年的華為案件。前年的google案件。通常情況下,弱勢群體和壟斷者的抗風險能力是不一樣的。

    勞動仲裁案件取證比較困難,本著誰控訴誰舉證的原則,需要勞動者自己蒐集證據進行投訴。但是企業怎麼可能同意你在公司隨意蒐證呢?這是風險之一。

    即使你辛苦蒐集證據並且提交,勞動仲裁局通常會在一個月內給你仲裁結果,而大概率你會不服,那麼就要上訴,上訴又要舉證一次,然後立案,取證,調查,反反覆覆的折騰,大公司有專業的法律團隊,小公司無所謂,實力懸殊,曠日持久,勞動者恐怕沒有這麼多的精力。

    但是也不能一概而論,如果案件涉及到人身攻擊,言語侮辱,甚至辦公室性騷擾等與人類基本尊嚴有關的案件,可以充分利用社會輿論與公司進行博弈,因為企業形象的掣肘,公司可能會做出讓步。

  • 10 # 80後小夥談職場

    首先看到題目,企業要跟勞動者打官司,給我的第一感覺就是,勞動者敗訴的機率較大。因為企業畢竟是一個團體,並不是個人意志,應該企業通過了私下溝通未果才採取了最後措施,依據這個大前提我談幾點個人看法。

    如果是勞動者觸犯到了企業的利益,過錯方在勞動者這邊。個人建議不要再和企業打官司了,耗費精力不說,最後敗訴依據相關規定,相關的訴訟費由敗訴一方承擔,得不償失,該賠償賠償吧。如果是企業以這種手段脅迫勞動者作出某種妥協。那我認為如果事件清晰明瞭,那你就要據理力爭,找相關專業人士諮詢諮詢,給你一個建議。如果認為這個官司可以打併且很快就能有結果,那就打。如果需要很長時間梳理,雙方權責不是很明晰,建議還是慎重,不要讓自己捲進這個漩渦,會牽扯你很多精力。總之還得看什麼事,再做決定。

  • 11 # 街拍生活引領

    不要陷入悲觀心理。實際上,在各種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中,法官都是儘量傾斜於勞動者。因為勞動者在勞動用工中處於弱勢地位,應當特別保障。

    如果是覺得企業有錢,可以請律師打官司,律師就可以贏官司。這個邏輯鏈就是錯誤的。法官在做判決的時候,必須要依法、依規判決。

    不僅僅是媒體,而且有很多專家都在宣傳加班必須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職工不同意就不允許加班。曾經我過去也這麼認為過。實際上,大多數人都錯了。

    我們錯誤地理解了加班的含義。加班指的是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法定節假日正常上班。8小時之外繼續工作,一般被稱為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加點。因此在關於工資總額的組成規定中有加班加點工資之說。

    延長工作時間關係的職工的身體健康,絕對不可以隨意加。因此,國家規定了延長一般不超過一小時的建議,做出了最長不超過三小時的限制。而且還明確規定要徵求職工和勞動者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同意。《勞動法》有明確的規定,都指的是延長工作時間。

    關於加班,法律規定的就非常鬆。休息日加班,企業只要安排勞動者進行補休,那就完全可以不需要支付正常標準工資之外的工資報酬。如果不予調休,應當支付不低於200%的工資報酬。要注意這個表述:勞動法第44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安排”指的什麼意思?也是要必須經過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的徵求意見,經職工同意嗎?

    我們再看一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其實大家心裡該有答案了。那就是安排是企業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自行安排,而不需要徵求意見,不是說勞動者不同意就不能安排。就像帶薪年休假一樣,自己想什麼時候休就什麼時候休嗎?企業不是你的家,職工必須要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和安排。

    同樣企業的規章制度必須合法合規,如果侵害了職工的權益,職工可以提出離職並索要經濟補償金。這是《勞動合同法》對職工的保護。

    由於案件中的勞動者拒絕加班,理由脅迫勞動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造成了企業12萬元的經濟損失。法院在最終判決的時候僅僅判決勞動者承擔企業15%的損失,這已經相當照顧勞動者了。這種情況下,如果是拒絕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肯定是沒有問題的,勞動者不需要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有時候,不遵守企業合法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職工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正常的。

    難道用人單位就能夠安排勞動者無休止的加班嗎?當然不是。勞動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所以,關於延長時間和加班都是有時間限制的。

    綜上所述,勞動者不要盲目喪失自信,我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在各種方面都是相當照顧勞動者的,企業有錢不一定贏官司。

  • 12 # 夕下行行

    企業跟勞動者打官司,肯定是勞動者吃虧,因當勞動者沒金錢、沒律師、沒時間。

    說得好有道理,而且有例項為證,揚州一企業告兩名員工不加班就贏了,員工賠企業一萬八千元損失。

    我們看看《勞動法》是怎麼說的: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所以勞動法更偏向於保護弱者即勞動者的角度立法。勞動者在發生勞動爭議中處於更有利地位,在實踐操作中,勞動者也更易受到保護,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獲勝的機率更大。

    勞動爭議不是隻有法院起訴這一個求濟渠道。起訴前還可申請調解、仲裁。

    不管是何爭議,最後的裁決都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揚州的案例,雖然說一審判企業勝訴,企業還不滿足而上訴二審,二審依法判企業敗訴。

    不要因為個別案例而對法律、法院產生懷疑。

  • 13 # Lskzg123

    這主要看當官者工作的出發點是為民還是為利。為民的話,勞動者慶幸;為利的話,勞動者要傷筋動骨了,準備打持久戰!不過,現在勞動保障部門做得不錯!!!

  • 14 # 使用者4817208986962

    除了不發工資,亂扣款,任何官司都是員工無契約,當然,法律賦予員工的福利員工想拿也無可厚非,但這依舊無契約精神,因為當初進企業已都協商好,沒逼侵,強迫,自願的,要走再告東家,說白了,人品不會多好。

  • 15 # 榨汁小二郎

    企業和勞動者打官司屬於勞動爭議的範疇,一般包括確認勞動關係,支付拖欠工資,解除合同違法以等具體訴求。那麼這類官司,肯定是勞動者吃虧嗎?當然不是。

    首先,我們國家的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在立法時就已經考慮到了這個問題,立法者認為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相對於實力雄厚的公司,作為個人的勞動者往往處於劣勢。因此,很對法律條文的規定就是向勞動者一方傾斜的。

    其次,在司法實踐中,公司處於相對吃虧的位置。以解除勞動合同為例,公司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法律就會認定公司是違法解除。公司需要證明勞動者的行為違反了通過民主程式制定並且依法送達勞動者的規章制度,已經依照法定程式解除和在解除前已經徵求了工會的意見。缺少上述任何一條,公司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支付賠償金。

    再次,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中,很多法官也會自覺不自覺的認為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進而從感情上偏向勞動者一方。很對勞動者不懂的法律問題,法官會盡量釋明。

  • 16 # 使用者名稱深漂

    企業跟勞動者打官司,肯定是勞動者吃虧嗎?我認為這個問題倒不一定,先得弄清楚事情的真象,來龍去脈,以及所產生問題的前因後果,因為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在沒搞清楚這些問題之前,就斷然作岀肯定是勞動者吃虧的結論為時過早,有失偏頗。

    既然企業跟勞動者打上了官司,鬧上了公堂,就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此時,雙方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毋容置疑,在這場官司中,在氣場上勞動者處於劣勢,無論是人,財,物在企業面前均不值一提,純屬弱勢。但只要自己有理有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完全有理由在法庭上據理力爭。

    至於由於經濟上困難,請不起專業辯護律師的問題,必要時,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法律援助,有關部門會根據你的實際情況,派出專業律師給你無償提供法律服務,協助你利用神聖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蓋和正當的訴求。

    總之,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我們一定嚴於律紀,遵紀守法,做一個合法,守信的公民。當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時,要不畏強權,敢於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和正當訴求。要充分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的天平始終是屬於正義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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