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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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重情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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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魔鬼可可
有什麼奇葩的,本人親身經歷過!戀愛幾個月,有急事,資金需要週轉,然後他主動借給我錢,大概2萬3,中間又過節日,過年。送過我兩千多的耳釘!後來我發現,他給前女友要錢,細聊之後才發現,他給朋友花的每分錢,包括節假日轉的錢。比如520,之類的,都加起來了……
本人個人觀點。借的錢是一定要還的,但是戀愛的時候送的東西,消費,再往回算,是有點不夠爺們的,如果是房,車,特別貴重的東西我覺得也應該還回去!
知道這件事情後,發現他也不夠爺們。再加上別的原因,就提分手了,我也表示。借的錢肯定會還,後來又藉著還愛我的名義,糾纏了我很久,甚至凌晨給我發信息。讓我覺得更是不夠爺們!還錢的時候。就狗血了,給我要4萬1,說送的耳釘,吃飯所有的消費,加上借的2萬3,我就呵呵了,本人做一些生意,交往期間,也消費了,怎麼不算。我也懶得理他,給了他3萬,結果後來各種威脅,說他不划算了,送禮物了,什麼什麼的,最後懶得理他,回覆了兩個字。隨便,就拉黑了
奉勸各位,戀愛期間,送一些小的禮物還有吃飯活動的消費,要想清楚,分了手就別要了,噁心別人,也噁心自己,如果覺得吃虧,那就不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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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白天不懂爺的黑138883906
花出去的錢從沒想過要回來,花不起就不要花,另外這種女人我也是看不起的,即然男方要我有骨氣就還給他就當自己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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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桶芯
他想要回3萬元的開銷,我覺得女孩不會如他所願,當初追她的時候為什麼不明說?如果3萬元是兩人共同的開銷,那就真沒必要了,也太不大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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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泣血的玫瑰20
如果靠婚介公司給你找物件,那麼我覺得該你倒黴。大多數婚介公司裡都有婚託。既然花也花了,也是有自願成分在內,那麼我覺得沒有必要再去問中介公司追回
男子戀愛一年後分手,想要回3萬塊錢的花銷,感覺到這位男子也太小氣了。
既然花出去了,當時是你願意花的,過後還跟人家要啥?再說了,戀愛期間哪有不花錢的?就是女方不花你的錢,你自己生活不花錢嗎?這樣的男人也活該找不到物件,活該女朋友與他分手。
因為在戀愛期間,男女相處朋友,進行一些日常開支,這也都是正常現象。如果是女方向男方索要的錢財,女方沒有花完,那麼在分手的時候,男方向女方索要,這也說得過去。但是如果為了生活的開銷,花了3萬塊錢,女方就沒有義務退還了。並且該3萬塊錢不屬於彩禮,也不能按照彩禮要求返還。
那麼3萬塊錢的性質,實際上就是一種男子的心意,在民事法律上說,這是一種贈與。兩個人或者吃了或者喝了或者玩了,把這些錢已經花出去了。男子分手後再要求女方退還,這就是沒有任何道理了。
當然如果男子心疼錢,那麼當初就不應該那樣大方地花錢。平時就應當少花錢,或者不花錢。到了非要花錢的時候,就應該與女朋友實行AA制,甚至於讓女方花錢,那樣才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