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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我帶爸爸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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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現代會計人
這種女生見過幾個,面試的時候說自己近幾年不要小孩,奮鬥幾年再說。
入職沒有一個月就說去醫院,然後拿出孕檢表,其實已經過了三個月的時間。然後就說要保胎休假,一直請病假不上班,沒辦法公司也是有苦難言,人家還很有理由的說,我到您這就是要生孩子的,不上班哪能有單位給交社保和醫保。哪裡可以有生育津貼?
等她生完孩子後,休足了產假還要一年後。公司要一直負擔她的工資和社保。
不知道以後國家政策是不是可以有新規定,讓女性朋友直接在家不上班也可以有產假和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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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李俊慧
提這個問題不是人力部門負責人,就是公司負責人,當然,這是一句玩笑話。
不過,入職三天宣佈懷孕和產假結束就辭職,這個衝突對比,提問者可能想要突出的是,女職工享有的帶薪產假和生育保險問題。
一般來說,女員工從宣佈懷孕到休產假,期間還是有6-7月時間可以在崗上班,只是懷孕後期不適合從事重體力活。
因此,很多用人單位會覺得女員工休產假期間,基本工資照發但並不在崗工作,似乎用人單位很吃虧。
一方面,帶薪產假是法律規定的女員工享有權利,另一方面,用人單位福利待遇好,在用人市場也有競爭優勢。
因此,不能簡單認為女員工休產假就是單位的損失或負擔。
當然,女員工跳槽或換工作,剛好趕上孕期,休完產假就申請離職,用人單位總歸感覺不舒服。
但是,從成本收益角度來看,女員工休產假期間發放的工資並非足額月收入,且隔年社保公積金基數也會受影響,對女員工也是一種損失。
這背後其實還是體現的特殊群體、特殊行為的特定保障機制,甚至可以理解為一種“法定特權”,並非簡單從企業偏好角度的規則。
因此,也無所謂誰負責的問題,如果員工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了,員工有過錯或責任的,可以追究,如果沒有的話,也就沒有負責不負責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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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月松間照968
既然國家立法保護女員工,是不是也想個什麼招保護下企業呢?比如,每年統計女員工生育情況,同時設立一個比例,多少以內企業自己消化,超過規定的比例,可以領到政府補貼。而不是一味強迫企業獨自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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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浪裡白嫖得此虛名
應該立刻報警,這屬於詐騙型別了,明知道自己懷孕了,騙一個產假和工資,之後辭職了事……哪有這麼好的事情會遭天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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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二胎政策放開,女員工正在職場上受到越來越多的歧視。從現實角度來說,我們也需要理解招聘方,因為現在中國的用人成本很高。誰也不想招進來一個員工沒過多久就休婚假了,又沒過多久開始休產假,回來幾個月再一輪產假,產假結束後辭職回家帶孩子。
我想誰要是不幸做了這樣的老闆,估計哭也哭不出來。畢竟開門做生意,盈利和活下來是每一個老闆的頭等大事。每個月要發工資,還要給員工交金,最後員工3-4年下來可能只幹了幾個月的活,你讓老闆怎麼辦?
那麼問題來了,員工如果這樣做,是不是應該受到輿論譴責和法律的懲罰呢?事實上對於孕婦和產婦,法律都是採取保護的態度。也就是說公司不能在特定時間內辭退孕婦或者產婦。如果某個女員工入職後馬上懷孕,產假休完立馬辭職,公司拿她一點辦法都沒有。
因此,如今很多公司都會非常謹慎地招聘適婚以及未生二胎的女性,而這個年齡段的女性也很難找到工作。其實這樣最後的壓力,都會轉嫁到男人身上。因為妻子很難找工作,家庭重擔都壓在丈夫身上。與其說女人苦,男人更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