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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141617198968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情節嚴重的行為。它的特徵包括:  

    1、 主觀上具有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的目的。  

    2、 客觀上實施了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的行為。暴力方法是指用身體強制的方法對他人進行侮辱,如當眾當耳光,逼近他人爬行以及作其它有辱人格的動作,強制扒光衣服,強制在面部刺字、身體上塗畫,強制塗抹汙穢物等等。所謂其它方法侮辱,是指用暴力以外的方法侮辱,如使用語言、身體到動作、文字、圖畫等方式辱罵、嘲弄、醜化他人等等。  

    3、 侮辱行為必須是公然進行的。所謂公然,是指能夠為不特定多人所聞所見場合。但是不以實際上被多人所聞所見為必要,也不以被害人在場為必要。  

    4、 侮辱行為的對旬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5、 侮辱行為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採取暴力方法侮辱他人,不僅嚴重損害他人名譽、人格尊嚴,而且使他人身心受到嚴重摧殘。  誹謗罪是指捏造並散佈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誹謗罪的特點為:  1、 主觀上具有損害名譽、人格的目的。  2、 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事實並加以散佈、傳播,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3、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才構成誹謗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或者後果嚴重的情況,如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政治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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