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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長老83339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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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周口視窗
本人參加了棚戶區改造拆遷工作,根據當地的拆遷補償方案,你是小賣部,首先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原件,會給於三個月的經濟補償,大概每個月不會超過三千塊錢,具體數學記不清了。
門面房,只要是正規的商業用房,有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也是同樣補助三個月的經濟補償。如果你是住改非,不能提供任何證件,也就沒有任何補償。特別是住改非,拆補償是不會按照門面房補償的,只能按照正常住房進行拆遷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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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啊石朋友
您好,經營證照齊全的實際經營者,在經營期間遇到拆遷的,可以獲得房屋補償、房屋裝飾及附屬物補償、搬遷補助、臨時安置費用、裝置搬遷費用、停產停業等補償,具體數額先協商,協商不成的,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特別提示:如果認為補償標準過低,一定不要簽訂任何補償協議,可以透過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等法律程式爭取提高補償,如有疑惑請電話諮詢律師做進一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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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賈素飛征地拆遷律師
第一,“住改非房屋”的補償標準
所謂非住宅房屋一般是指用於辦公、生產和經營的房屋,主要包括商業用房、工業用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及其他公益性事業用房等。當然,還有一種特殊的非住宅就是登記為住宅,但實際用於經營的“住改非” 房屋。當然,前幾種房屋在性質認定及補償上一般不會發生大的糾紛,糾紛大部分發生在“住改非”房屋補償標準的認定上。2003年9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電(2003)42號)《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該通知實際已經明確對住改非房屋參照經營性用房進行補償的標準。
第二,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的構成
停產停業損失主要應該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經濟損失,即因為拆遷徵收使被拆遷人失去了獲得利潤的機會,其實就是利潤損失;二是因拆遷而發生的一些費用。這些費用根據實際情況一般應該包括:1.裝置、生產成品、半成品的搬遷運輸費用及損壞費用;2.裝置、儀器等搬遷過程中的損壞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費用;3.因拆遷停產停業而發生的職工工資、福利及社會保險費用;4.因企業停產、倒閉及解算而發生的員工的安裝費用;5.因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發生的租金差價及違約損壞賠償等。
第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的計算方法
拆遷過程中,對非住宅房屋進行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法律上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如何計算或者補償的標準卻沒有明確規定,故各地針對計算方法進行了不同的約定。根據海霞律師承辦全國各地案件的經驗來看,基本上有如下幾種方法:
1.以被拆遷房屋的總體補償費用的一定比例作為補償標準
南京、巢湖等城市均採用這種方法。《南京市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24條第1款第(4)項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不超過拆遷補償款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5%的補償”;《巢湖市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補償費標準》規定,拆除費住宅(含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倉儲用房)。依照非住宅房拆遷貨幣補償單價的0.45%按月計算停產停業損失。
2.按照營業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
東莞、深圳等城市是採用這種計算方法的代表。《東莞市城市房屋拆遷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標準和因拆遷非住宅造成停產停業的補償標準》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從而引起經濟損失的,可由拆遷人按照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前6個月,由稅務部門核發的稅後平均利潤(每月)80%的標準給予補償,補償期限為半年;《深圳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專案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合法經營性房屋引起停產、停業的,能依據完稅證明提供利潤標準的,給予3個月稅後利潤補償;不能提供利潤標準的,按上年度同行業月平均稅後利潤額計算或者按同類房屋市場租金,給予3個月的補償。
3.按照納稅情況結合營業年限計算
內蒙古阿左旗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補償費的金額按照拆遷公告發布之前6個月已納稅稅基的20%的比例予以確定。合法經營期限在1年以內(不含1年)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每月已納稅稅基的20%的6倍補償;合法經營在3年(含3年)以內1年以上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平均每月已納稅稅基的20%的12倍補償;合法經營期在3年以上的,按稅務部門核定的平均每月已納稅稅基的20%的24倍補償。另外,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變為經營性用房,因拆遷造成停業的,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情況參照上述標準執行。
4.按照房屋經營面積進行計算
《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對於“住改非”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實際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5.由評估公司進行評估
對於正式的經營性房屋的補償標準,《北京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的規定是由房屋徵收當事人按照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協商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金額;協商不成的,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同時還明確規定了評估的依據。
6.據實補償,協商確定營業損失補償金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定,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在產權調換期間因停產停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補償。直接經濟損失由被拆遷人提出並提供相關證據材料與拆遷人協商確定,補償期限為停產停業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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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佬倌
有一個情況如果沒有國家補貼的散戶如不退出將是找死,為什麼,現在人們對豬肉消費大大降低,特別是洋豬肉,在沒辦法時才吃一點點,消費降低或退出消費,散戶還有出路嗎。這就是大逃亡的根本原因,養豬人對市場消費還是瞭解一點的,因為他們在看,瞭解,觀察,有些人還在唱高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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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
中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和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徵收房屋時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但是停產停業損失首先要根據房屋徵收前被徵收房屋的實際使用效益和實際停產、停業期限等確定。
此外,停產停業損失補償中還要涉及到非住宅房屋的認定。認定非住宅房屋,應當滿足兩個條件:第一,房屋為非住宅房屋,即營業性用房;第二,經營行為合法,不能是違法經營。
小賣部、門面房、養殖場徵收時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應當有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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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京平律師事務所
小賣部、門面房、養殖場等通常都是家庭收入的重要來源。拆遷會導致無法經營,因此,停產停業損失是這類拆遷補償中不可缺少的一項內容。但是,對於商用房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較為模糊,給了拆遷方較大的操作空間,而近年來,環保整治、禁養令出臺,也導致不少養殖場面臨拆遷或關閉,涉及到的停產停業損失這一部分也常常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實踐中補償計算不合理的情況也很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3條的規定,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對於停產停業損失,需要結合當地的相關規範性檔案來具體衡量。常見的確定方法有以下幾種:
2、按照生產經營效益等指標確定。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評估的計算公式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用於生產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的月租金+月淨利潤×修正係數+員工月生活補助)×停產停業補償期限。”
3、原則上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百分比確定。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
4、原則上按照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比。如《溫州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第四十條:“徵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不低於被徵收房屋價值的百分之五。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期限不超過六個月。”
5、按照納稅情況結合經營狀況等因素計算。如《河南省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以被徵收人的月平均利潤值確定。月平均利潤值依據被徵收人提供的近三年納稅證明推算確定,不足三年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期間納稅證明為依據推算確定。”
6、按照經營面積計算。如《濟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第(三)項規定: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按被徵收非住宅房屋建築面積計算,營業、生產用房為每平方米2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為每平方米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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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楹庭拆遷律師團陳澤莎
只要不是違法建築,您說的這些基本都是有停產停業的損失的!畢竟是因為徵收拆遷所導致的,但是具體補多少這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所以這塊也是讓每個被拆遷人比較頭疼的事!遇到這種情建議找專業的企業拆遷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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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宏詠華威法律諮詢
(1)裝置、儀器、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的搬遷運輸費用;
(2)裝置、儀器、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及重新安裝除錯的費用;
(3)生產成品、半成品或商品搬遷過程中發生損壞的費用;
(4)停產停業期間職工(包括離、退人員)工資、福利費、各種保險等社會基金;
(5)企業因徵收倒閉、解散後職員的安置費用、經濟補償金;
(6)為特定經營環境而設的裝飾物的報廢損壞的費用;
(7)生產、經營證照的重新辦理或變更的費用;
(8)因解除房屋租賃關係而發生的房租損失及違約賠償金或安置房屋承租人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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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京雲房產律師團
在中國,根據房屋產權證明載明的房屋用途或規劃部門批准額度房屋用途,將房屋性質劃分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兩大型別。通常認為,非住宅房屋包括以下具體分類:工業、交通、倉儲用房;商業、金融和資訊用房;教育、醫療衛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聞、娛樂、園林綠化、體育用房;機關事業辦公用房;軍事用房,等等。用於工業或商業用途的非住宅房屋被徵收後,必然發生停產停業損失,對其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毫無爭議。
但是,“住改非”房屋可否獲得停產停業損失布行則是歷來飽受爭議並引發較多矛盾的一個疑難問題。所謂“住改非”,是指房屋的性質為住宅房屋,但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用於經營的房屋。“住改非”房屋的形成原因十分複雜,如規劃性質改變、管理部門管理不到位、在經濟體制變革期間為促進就業而鼓勵下崗職工興辦。國務院辦公廳於2003年9月19日釋出的《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故此,各地較為通行的做法是參照住宅房屋有關規定,有限制地對“住改非”房屋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可獲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房屋須滿足的條件只有兩項:其一,位於徵收範圍內;其二,因徵收導致停產停業。換言之,“住改非”房屋與非住宅房屋在停產停業損失補償這個問題上受本條例同等保護。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具體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辦法時,不得區別對待“住改非”房屋、非住宅房屋,而應當根據房屋經營效益、停產停業期限以及其他影響停產停業損失計算的客觀存在因素統一補償標準。
結合實踐來看,能成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物件的房屋一般須同時符合以下三項條件:其一,房屋具有房屋權屬證明或者經有關部門認定為合法建築;其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且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上載明的住所(營業場所)為被徵收房屋;其三,已辦理稅務登記並具有納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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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與土地都有其性質及用途,在不違法其用途情況下,依法經商經營,碰上國家及企業依法徵收拆遷,提前結束經商經營活動,會對法提前結束經營進行營業損失,裝置損失進行補償。但生活中許多人只有到了拆遷才知道自己是在違規經營或才知道該補償的是別人而不是自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