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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姐姐一枚

    這要看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上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徵得配偶的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2]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子是你爸媽名字,要看你們房屋購買時間,如果是婚前你爸媽出資買的,並且婚前沒有特殊約定,那麼她就無權分割房產!

  • 2 # 屬於你的法律解答

    夫妻二人在結婚之前,男方父母用自己的名字購買了房產,婚後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媳婦要求分自己父母名下的房產,有以下四種情況:

    一、自己父母健在,同時房產是全款購買,自己與妻子沒有為其房產有任何補貼行為,離婚後,該房產與自己妻子沒有任何關係;

    二、自己父母健在,但是房產是分期購買,結婚後,自己的父母不予繳納房產貸款或只為其房產繳納一部分,剩餘或全部由夫妻二人共同繳納,該房產與自己妻子有關係,妻子有權利要求分房子;

    三、自己父母已經去世,其房產為結婚之前全款購買,這裡有兩種情況:(一)購買房產後,二人結婚,父母去世,其房產由兒子繼承,妻子有權利要求分房子;(二)購買房產後,父母去世,二人結婚,在結婚之前房產由其兒子繼承,繼承後,二人結婚,妻子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這裡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在二人結婚,父母去世,房子由兒子繼承;(二)是父母去世,二人結婚,結婚之前,其房子由兒子繼承;(三)父母立下遺囑,明確其房產由一方繼承,另外一方沒有權利要求分房子。在這裡感謝ID:我心期待永恆之愛提醒。

    四、自己父母已經去世,其房產為結婚之前分期購買,結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償還貸款,其妻子有權利要求分房子。

  • 3 # 上林院

    房子登記在父母名下,妻子離婚是否有權要求分房子,這裡涉及到一個夫妻共同財產的概念。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父母在世,房子雖然登記在父母名下,但實際買房或者還貸的錢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在這種情況下,妻子有權要求分割。

    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父母離世,又沒有在遺囑中明確房子是隻留給兒子一方的,按照法律規定,這個房子作為繼承遺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也有權要求分割。

  • 4 # 浮山劍客

    不管誰的名字,你把人家從姑娘搞成婆娘,只要人家不是存心騙婚,你必須有足夠的經濟補償!喪良心的事做了,報應在現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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