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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是永不止息」的意義是不以律法來下決定,而把重點放在人的身上,決定什麼屬於愛顧的行動。愛不是合約,不是「你愛我,所以你不能離開」或「若你不改變,我就離開你」。聖經並不否定情緒或夢幻式的愛情,只是不以此為婚盟的基礎,因為婚盟的基礎──愛,是學效基督的榜樣:  「所以,你們該效法神,好象蒙慈愛的兒女一樣,也要憑愛心行事,正如基督愛我們一樣。」(弗五:1-2)  我們不斷地被命令去愛,「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了。」(約十五:12)「親愛的弟兄啊,我們應當彼此相愛,因愛是從神而來的。」(約壹四:7)「愛神的,也當愛弟兄,這是我從神所領受的命令。」(約壹四:21)「你們要追求愛……」(林前十四:1)「你們作丈夫的,要愛你們的妻子,正如基愛教會,為教會捨己。」(弗五:25)  有些人認為愛只是一種感覺,這種感覺是什麼?緊張、興奮、臉紅、心跳加速?其實感覺不能夠由個人的意志來加以控制。惟一能受控制的,是我們的行為,而不是情緒。我們不能強迫自己感到快樂,但我卻可以選擇去做一些通常會使自己快樂的事情,令自己有更大的機會感到快樂。  我們不能憑著命令,使人有快樂的情緒或是感到被愛。不過,不少伴侶卻嘗試在自己的婚姻中如此行,「我想你去做那件事,不過,若你真的不喜歡,就不要做吧!」我們要求伴侶去做一些事情,同時又要求他要有「喜歡的感覺!」事實上他們不可能在行動以前(或經歷那件事以前)就有「喜歡」的感覺,而且喜歡做那件事與否,與喜歡我們不一定有直接的關連。  神要求我們的是行動,而不是感覺。我們被命令去行動,而不是感覺,耶穌清楚地說明:  「人為朋友捨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你們若遵行我所吩咐的,就是我的朋友了……我這樣吩咐你們,是要你們彼此相愛。」(約十五:13-14、17)  沒有人會感到為他人是一件振奮的事情,甚至連耶穌也不感到興奮,在客西馬尼院中,他請求神把這苦杯除去(可十四:36),結果衪卻仍是要主動地做出那個順服的行動(不是被迫)。  我們的婚姻就是基於耶穌基督這個愛心的榜樣。是基督的愛,是這「主動的愛」才能成為婚姻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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