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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優農優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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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起銀達輕鬆租房
你好,輕鬆租房來回答這個問題
二、公租房承租人死亡哪些同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本市暫無常住戶口,因與原承租人或同住人結婚而在該公房內實際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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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市凱諾律師事務所
公租房產權多少要看房子的性質,如果公租房是住宅的話,那麼他就按照住宅的產權來算,住宅房屋的產權是70年。
關於公租房產權繼承的問題:公共租賃住房的產權不歸承租人所有,是由政府或公共機構所有。
在中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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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您好,私人對公租房沒有產權,無繼承問題,只有承租人變更問題,所以公租房父母只享有承租權(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參與分割繼承。那麼繼承承租人的公租房需要申請變更,且變更承租人需要得到戶口在該公租房內的所有使用權人的同意,另外關於公租房,原承租人去世,符合條件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申請變更承租人,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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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東友律師團
公租房分為兩種:一、自管公房;二、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產權屬於單位,由單位出租給符合條件的承租人。
直管公房產權屬於國家,由國家出租給符合條件的承租人。
所以我們可以看出不管是直管公房還是自管公房,承租人都只有使用權並沒有所有權,所以公租房不能作為遺產由承租人的被繼承人繼承。
但是原承租人過世後,原承租人的子女可以到房管所(直管公房)、產權單位(自管公房)做承租人變更登記。這樣承租人就變成了原承租人的子女,也算是一種變相的繼承,但是需要所有繼承人協商一致後進行登記變更。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子女要求房管所、產權單位變更承租人,一般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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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君眾律師事務所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變更承租人需滿足以下條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遷; 2、與原承租人為同一戶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4、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沒有其他住房。 6、滿足條件的當事人還須寫出書面申請,經出租人同意並辦理變更登記後方能成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關於以上六條,滿足其中一條則可以向產權單位變更申請承租人。
綜上,公房本身不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但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人或者是共同經營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優先租賃該房屋。但是基於公租房的特殊性質,具體的操作還得參考各地關於公租房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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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一紙家書
公租房,不能被繼承。
但是,繼承公租房、和繼續承租公租房,是完全兩個概念。
繼承公租房?一定要搞清楚一個概念:生前自己佔有使用的,不一定是遺產;不是遺產,就不能繼承——遺產,必須是去世人個人具有所有權的、合法的財產。
公租房(全稱叫做“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並不屬於個人。所謂公租房(詳見《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是指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注意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詞:出租。口語化的解釋就是:公家蓋的房子,出租給符合條件的特定人群居住。
所以,結論很明確:公租房,不屬於個人合法財產,不存在繼承問題。
但是,會衍生出第二個問題:租期內承租人去世,其繼承人能繼續履行承租合同麼?
繼續承租公租房雖然在中國有關租賃住房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很明確:
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但是,針對公租房這種特定用途的房產,還要看繼承人是否滿足承租公租房的條件。
我們提到過,公租房針對特定群體。舉個例子:
假設承租人的繼承人都有自己的住房,那麼,有房人再繼續佔著公租房,已經違背了公租房的意義。公租房本身就具有很強的稀缺性。
所以,繼承人必須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才可以繼續承租:
必須是去世人的合法繼承人。參照有關繼承的相關法規,這裡不贅述。要與去世人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可參照中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012年的時候被《商品房租賃管理辦法》替代,但意思一樣)有關規定。此外,規定年限,意味著繼承人已經在本地穩定下來。在本地沒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於規定標準。收入、財產低於規定標準。當承租人去世,繼承人如果想繼續履行承租合同,就要涉及到承租人變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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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馬俊哲律師
既然是承租的公房,那麼承租人只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沒有產權bai,談不上繼承。但是同住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繼續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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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任律說法
對於這個問題,當然是不可以了。
因為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的規定,只有公民的合法財產在去世之後才有可能被繼承,如果不是他的合法財產,是不能作為遺產繼承的。
這裡的合法財產指的是您獲得該財產的手段和渠道是合法的。第二個也是非常關鍵的一點,就是您得擁有這個財產的所有權。
而我們題目當中所說的這種公房的承租權,只是擁有這個房屋的使用權,而不擁有這個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我們俗稱的產權。
說白了就是這個房屋還不是您的,您只是租人家的,所以這種情況下,是不能被別人繼承的。
這種情況下,最多就是可以要求變更承租人,但是具體能不能變更,需要根據產權單位的相關規定。
所以您要想變更承租人的話,可以去產權單位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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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東友律師團
首先可以明確一點:公租房不能被繼承。
原因在於公租房的產權歸國家或單位所有,並不屬於承租人,公租房本身屬於一種出租性質的保障性住房,承租人只有公租房的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所以公租房不屬於承租人的遺產不能被繼承。
【變更承租人】
雖然公租房不能繼承但是可以透過變更承租人的方式,來獲得公租房的承租人。
【公租房的型別】
公租房分為兩種:1.自管公房;2.直管公房
自管公房:產權歸公司、單位所有,由公司單位自行管理的公租房;
直管公房:產權歸房管局所有,由房管局直接管理的公租房。
公租房型別的不同,變更承租人的方式也不同。
【變更條件】
1.與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2.戶籍在該處公租房之中;
3.名下沒有其他住房;
4.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員。
【變更方法】
1.直管公房:符合條件的變更人可以直接到房管局辦理變更登記;
2.自管公房:主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自管公房本身屬於公司或單位的房屋,由公司或單位提供給需要的員工,也由公司或單位制定規則。
回覆列表
陸小姐是北京人,她和父親陸先生的戶口落在陸先生單位的公租房內。陸小姐年滿18週歲後,陸先生經人介紹和有一套住房的王女士再婚,並辦理了結婚登記。2016年,陸先生因病去世,王女士要求分割其與陸先生居住的兩間公租房。請問,王女士的要求合理嗎?
根據中國《物權法》相關規定,公租房不歸承租人個人所有,承租人僅享有居住、使用的權利,故承租人的繼承人無權繼承公租房。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以配偶的身份要求分割居住的公租房是不會受到支援的。不過,公租房雖然無法繼承,卻可以變更承租人。根據《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相關規定,租賃期限內,陸先生外遷或去世,陸先生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願意繼續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可以辦理更名手續。本案中,王女士與陸先生並不在同一戶籍,且其在與陸先生結婚前已經有一套住房,故其不符合變更承租人的條件,無法申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