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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R境隨心轉

    律師的職責是隻針對當事人,和當事人所舉證據來進行辯護,本質上就是為了規避個人判斷和社會輿論傾向來進行辯護的。在案件中,只為當事人服務,爭取更多的利益。

    所以本質上來說,和搞金融的,為了公司利益,拋售股票等行為沒有本質區別。在操作中本身不帶有好與壞的判別性,只有是不是努力完成了自己的工作。

    而且歷史上也有很多因為律師給所謂的壞人努力辯護,最後發現真相與開始相反的。

  • 2 # 法家說法

    律師給“壞人”辯護太正常了,律師職業的大部分業務就是給“壞人”辯護。律師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能說是真正意義上的律師。在民事訴訟中律師代理案件實際上是民事代理人。

    什麼是“壞人”?“壞人”這個名詞只是存在大家口頭上的,很大程度上源於道德的標準也說的。從法律意義上來說律師是為罪犯辯護的。但說罪犯這個詞也不準確,因為真正無罪的人也可能被追究而起訴到法院,也需要律師辯護的。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在法院審判階段是為被告人辯護。

    那麼律師到底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些“壞人”辯護對不對呢?有些人也許會說律師給“壞人”特別是那些強姦、搶劫、殺人、防火的犯人辯護是不對的。在開庭時,甚至有旁聽人員謾罵律師,往律師身上扔礦泉水瓶等的現象。

    法諺有云:“沒有律師參與的刑事審判是不正義的”。

    為什麼這麼說呢?任何一個被指控為犯罪的人,不管你原來的身份地位有多高,不管你有無法律知識?在強大的國家機器面前你都是弱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對的是掌握國家公權力的並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的警察、檢察官、法官,首先是地位的不平等,其次是法律知識的不平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僅靠失去自由的自己,那是難於上青天的。所以,國家才設計了律師辯護制度,讓那些有專業知識的執業律師去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幫助。

    許多人也許會認為“壞人”或者“罪犯”就沒有權利了。事實並非如此,即使是罪大惡極的人也有他們的訴訟權利,他們也有認為自己無罪、最輕、依法能減輕從輕處罰的理由和依據。

    律師辯護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利,而不是維護他們的非法權利。律師運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力求還原事實真相,使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使有罪的人的合法權利得到保障。律師才是推動社會法治程序的主力軍。

    那些動不動就罵律師為“壞人”辯護,為壞人說“好話”的人,當你們一旦受到刑事指控的時候,也許你們第一時間想到的也是要找律師辯護。

  • 3 # 熱愛首都北京

    律師是幹什麼的?答:律師是幹“抬槓”工作的。

    律師把法律條例背得滾瓜爛熟、然後用這些法律條例互相“抬槓”、贏了官司有錢賺也得瑟、輸了官司就當玩一玩。重要的是贏了官司有錢賺、輸了官司自已腰包裡的錢也沒少。律師、實際上是隻贏不賠的生意。

    為什麼說律師是做“抬槓”的?因為控辯雙方的律師都是覺得自已有理、所以、律師之間互相“抬槓”是免不了的。比如:

    比如律師甲說:一個好漢三個幫。律師乙就說:靠人不如靠已。

    比如律師甲說:兔子不吃窩邊草。律師乙說:近水樓臺先得月。

    比如律師甲說:好馬不吃回頭草。律師乙說:浪子回頭金不換。

    比如律師甲說:人不犯我、我不犯人。律師乙說:先下手為強、後下手遭殃。

    比如律師甲說:男子漢大丈夫寧死不屈。律師乙說:男子漢大丈夫能屈能伸。

    甲乙兩個律師搬運各種法律條例、你抬我槓、兩邊都有理、真的把陪審旁聽的人都搞懵了。當然、有的案子是明擺著的是輸的案子、但是缺了律師的“抬槓”、也就不成規則了。所以、律師為壞人辯護、只是為了完成遊戲規則而已。

  • 4 # 海水之露

    律師也是人 也有你心目中的好人和壞人 好人和壞人又不是絕對的 你能說一個人百分之百都是壞人嗎

  • 5 # 穿梭寫字間

    一、何謂“壞人”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為有罪”,是一項基本原則。為此,只有在法院判決為有罪之後,才能稱之為罪犯,才屬於真正法律意義上的“壞人”;在此之前,偵查階段至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至法院判決前,稱為被告人。

    因此,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不得先入為主,認為其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壞人”。

    二、“壞人”也有人權

    即便是“壞人”,生而為人,就享有人權。當其處於被審判之中時,也享有自我辯護和委託律師為其辯護的權利。

    並且,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置於受指控、受審判的地位,人身自由等諸多權利受到限制,在強大的公權力勉強,實際上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而且很多人也不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其權利就更容易受到來自公權力的侵害。如果再不允許律師為其辯護,則其權利就無法保障。

    實踐中,很多刑事錯案,就是由於沒有律師辯護,或者律師辯護不得力,導致了好人蒙難,而真正的壞人卻逍遙法外。因此,律師為“壞人”辯護,充分體現了對人權的保障,屬於人的一項基本人權。

  • 6 # 去拍

    每個職業有每個職業的道德準則和職業底線,在法律人的眼裡,沒有壞人,只有當事人。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辯護,不管你的當事人做了什麼大逆不道的事情,律師存在的意義就是最大程度的幫他減輕刑罰甚至做無罪辯護。當然你也可以選擇一開始不做他的辯護律師

    記得大學上課的時候,老師說只要你為你的當事人辯護一天,你就要站在當事人這邊,即使你發現你代理的這個案件,犯罪嫌疑人就是當事人,甚至你掌握了關鍵性證據,你也不能舉報,你舉報雖然大義凜然了,但是自有律師等著你判刑,你看就是這樣。

    當然你在幫犯罪嫌疑人代理一個案件,然後又發現他還做了其他,檢察機關沒有提起訴訟的犯罪行為,你還是可以舉報的

    總而言之,就是在其位謀其政,

  • 7 # philehisor

    這是一個跟問題不沾邊的回答,看了覺得覺得有冒犯的,不用懷疑,我說的就是你。

    你認真回答了一些你所知道的,你所思考的,但不幸的是,你的觀點跟他們的不一致,你遭到反對,當然不少網友會理性有禮貌的和你反駁辯論。但更多的是扣帽子,人身攻擊,甚至於私信罵你都有。這些人在乎的不是這個問題的真正討論內容,他們看到這個提問,點進來,看到誰是和我結論一致的就行了,至於問題裡的為什麼,怎麼解決,管它呢,罵了拂袖去,深藏功與名。

    言論的自由是憲法賦予的,希望每個人能珍惜並且善用它。就像民主如果濫用了最終就會演化會成多數人的暴政。

    我不贊同你的行為,但我仍然會捍衛你該有的權利,律師的職責所在就是為別人辯護,這有什麼錯?交通肇事就該被判車馬分屍?難道他就不應該得到公正的判決嗎,不要以個別現象去汙化整個律師行業!

    不懂法,不犯法的普通民眾是善良的,懂法而不犯法的律師也是善良的。只有偽善才喜歡打著善良的旗號去審判、干涉他人的正當行為。

  • 8 # 何律說法

    律師為什麼要給壞人辯護?

    這個梗其實要展開說起來,完全可以做一個專題,何律師在此先簡單介紹一下。

    其實很多法學院學生、律師新人也經常會有這樣的疑問。

    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是法治國家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要義。法治的基本要求,就是經合法司法程式宣判才能判定公民有罪,因此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犯罪嫌疑人僅僅是有嫌疑而已,

    有嫌疑自然不等同於有罪。所以尚未宣判就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壞人本就是不合適的。

    有的小夥伴要忍不住說了,有的案件那麼明顯,還費那事兒幹嘛?就是你們律師愛錢!

    (何律師想唱一曲《竇娥冤》)

    這裡就涉及到法治中的一對基本概念——公權與私權。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之間都是私權之爭,因此證據規則上只要達到高度蓋然性就可以採信。但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自由權、生命權所面對的是代表公權力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

    你想想,一個個人要和國家公權力對抗,公權這邊掌握著強大的資源可以用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且對抗失敗的結果是失去自由甚至生命。那是不是首先得允許犯罪嫌疑人請個專業的給他提供點幫助,否則雙方力量就更加失衡了。

    又有小夥伴要跳出來說了,就是你們這些律師巧言令色,幫助壞人脫罪,還要找藉口!

    何律師想說,如果犯罪嫌疑人最終無罪,只能說明檢方的證據不足,既然證據不足,先入為主的認為惡人應該受到懲罰,本來就是非理性的。

    刑事訴訟之所以採取排除合理懷疑的原則,就是因為要充分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權利,防止公權侵犯私權,而律師在這個過程中扮演著最為關鍵的作用。其實,律師的存在不止是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更是促使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全面深入的調查取證,做到最大限度的嚴謹。

    有的小夥伴又要說了,如果你的家人被殘忍的殺害,你還能說的這麼輕巧?

    其實事實已經向我們證明,因為枉顧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已經出現了不少的冤假錯案。試問如果被冤者是你的家人,那你又作何感想呢?而且因為冤假錯案而導致真兇逍遙法外,被害人的家人又會作何感想呢?

    說到這裡,何律師忍不住要給大家安利一部日本律政劇《Legal high》。不僅僅是因為劇情本身,更是因為編劇和導演對於法治的理解,讓何律師深感震撼。

    正是基於法治的理念,我們國家目前正在推行刑事訴訟律師辯護全覆蓋,讓每個犯罪嫌疑人都獲得辯護權的保障。

    也正因為此,一個合格的律師,應該遵循的是律師的職業規範,而不是普通人的"民意"。

  • 9 # 金牌高考志願填報專家

    給壞人辯護的律師並不壞,這是他的職業所在。最壞的是給壞人辯護的律師,替壞人出主意,鑽法律的空子,挑釁正義,褻瀆善良,滅絕人倫,背叛人性,違背律師的職業道德和操守。

    我們這裡前些年曾經發生的一個案例,有一個律師替一個強姦殺人犯在辯護的過程中,給這個殺人犯出主意,把年齡改到18歲以下,妄圖逃避或減輕法律的打擊,最終被查出,受到了相應的處罰,這個嫌疑犯也被處決。

    還有一位律師在一起交通事故的案件中,擔任受害方的代理人。他讓受害方把自己已經去世多年父親的戶口,透過偽造戶口本,填在上面,獲取了河南省某保險公司的賠償,而且這個律師把虛假賠償騙得來的大部分資金據為己有。後來在河南省保險公司來到陝西核查案件時,透過派出所的戶籍系統查清事實真相,律師被吊銷執照,他開的律師事務所也被停業整頓一年,在當地媒體上曝光;這個人一輩子都是在坑蒙拐騙。投機取巧鑽空子,現在老天報應他,已經使他成了半身不遂,走路東倒西歪,好多人見了他都高喊“蒼天呀大地呀!”

    本來律師是忠人之事,受人之託,扶助弱者,維護法律公正,是受人敬重和愛戴的神聖職業,也有著不菲的經濟收入。就有那麼手術敗類褻瀆的律師的光輝形象,違背自己的職業道德和操守,也違背了社會主義的核心價值觀和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在人民群眾中和社會上造成了惡劣的影響。

    但是我們欣喜的看到,中國在加大對律師職業隊伍專業知識,職業道德的培養和提高,斷加大治理整頓律師執業環境,廣大律師工作者還是剛直不阿,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

  • 10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什麼是壞人,概念是什麼,怎麼界定。壞人,只是人們對一種人“價值”的否定。律壞為他人辨護,是法定責任。律師辨護,是根據自已的法學知識,案件來龍,去脈等,對被代理人的行為,行不為做出適法,求實,公正的辨護意見。壞人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法律只有犯罪嫌疑人,或經法院宣告的罪人。另外,任何人,有權獲得自辨權,請求律師給予法律幫助。既便是重犯,亦有權得到辨護,這是民主,法治國家的憲政精神。

  • 11 # 朱中華工程律師團隊

    朱中華律師提示:律師制度包括刑事辯護制度是法治社會的必需品,一個國家律師的地位往往與一個國家的法治水平成正比。

    具體講,為什麼要設立為壞人辯護的律師,主要是考慮:

    1、與指控犯罪的國家機構(公安、檢察機關)相比,任何人都是“弱勢群體,且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對於法律並不一定專業,應當給予其藉助專業人士替自己辯護的權利;

    2、許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審判前都已被剝奪或限制了人身自由,無法有效地為自己辯護,也必須藉助專業人員為其提供幫助;

    3、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沒有專業人士替其辯護,就會導致一邊倒的情況,極易產生冤假錯案,罰不當罪或冤枉好人。

  • 12 # 郭廣吉律師

    無他。

    簡單的打個比方就是,如果一個人犯了罪,按照規定應該判他四年有期徒刑,就不能判他十年。

    律師進行辯護,就是為了查清事實,爭取罰當其罪,讓被告人也能說話。

    不要一說話就是壞人,任何事情都是相對的。

  • 13 # H律

    還是要從辯證的角度看這個問題,既然有法律的存在,有律師的存在,就有其必要性。其實應該說是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任何人都會受法律的制約,同樣也會受法律的保障。

  • 14 # 聞道在今

    讓罪有應得的人,也能獲得公平的審判。如果沒有律師辯護,壞人肯定是站在群眾和公訴人對立面的,他將被孤立,其犯罪行為會被一邊倒的聲音評判。律師可以在法律框架內,為其找到從輕、減輕、不予處罰甚至無罪的依據,儘可能還原犯罪行為涉及的所有法律條款。所以,律師的辯護對審判公平、法制健全是不可缺少的。

  • 15 # 夕陽下小貓

    律師是人更是一種職業,根據最經典定義,律師就是接受委託提供法律與相關服務的具有相關國家許可資質的人。

    律師與醫生一樣都是提供無差別服務的職業,接受委託提供法律服務這是根植於每一位律師心目中的底線,律師必須依據自己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合同後的要求向委託人提供合適的法律及相關服務,而不能自己事後選擇不提供法律服務。

    所謂“壞人”一般是依據社會通常道德觀念對某些行為下的不完整定義。“壞人”不一定就是“罪犯”,“罪犯”是經過法院審判後判決有罪的人方稱為“罪犯”。“壞人”更多是一種社會道德規範中不合格的稱謂。兩者不可等同,也不能等同,等同就是認可不經審判直接判決某些人有罪,違背法治社會根本法治精神。

    律師是人們在經過四年法學本科學習在三年法學各專業研究生學習後參加國家統一考試後獲得職業資格證書,在去律師所事務所實習一定時間,現在一般是一年半時間經過省級律師協會考核通過後領取律師執業證書才進入律師行業。

    律師為涉及刑事案件的“壞人”提供辯護,辯護權是法律賦予每個人的權利,未經法院審判刑事案件的被告不得被稱謂“罪犯”,只能稱謂“被告”,不一定每位“被告”都被法院判決為有罪,也不一定每位“被告”都真的犯過罪,這一切需要律師盡力為委託人提供最好法律服務,盡力找到為被告辯護的最佳途徑盡力為委託人洗去冤屈減輕罪責等等, 這些都是律師的工作。

    律師作為人,當然與別的職業的人一樣心中同樣期盼社會公平正義,期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律師並非只是圖錢才為“壞人”提供法律服務。律師一樣為社會公平正義儘自己微薄力量,每位律師每年必須為社會提供免費法律服務,這是規定的律師義務。其他職業的人士很少有全員必須盡社會義務的要求。

    當律師認為自己的良心自己的認知不能同意自己接受委託人要求,直接在事前不接受委託,請委託人另行委託別的願意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自己退出。

    律師不能在接受了委託人委託後放棄自己責任,更不能在法庭上與檢察院站在同一方對委託人進行各種指責。律師不是見錢眼開的職業,律師只是在儘自己的工作職責為委託人提供法律服務。

    請社會上的人不要無端指責為某些“罪大惡極壞人”提供辯護服務的律師,他們很可能是免費在為這些“壞人”提供法律服務,盡律師的社會責任。

  • 16 # 朱幼華

    這實際上是一個平衡的過程,在強大的司法機關面前,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處於絕對的弱勢,這種情況下極易發生那種處罰過重的情形,此時,辯護律師從依法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發表辯護意見,有利於審判機關兼聽則明,有利於審判機關作出的處罰與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相當,所謂罰當其罪。

  • 17 # 奇妙律旅

    辯護律師為“壞人”辯護,是守好法律底線的一班崗,沒有律師平衡公權力在刑事訴訟中的強勢地位,你我都可能遭受權力“霸凌”。

    辯護律師需要結合控辯雙方的證據,站在嫌疑人的角度逐一充分論述行為:(1)各行為是否符合檢察院所指控犯罪?(2)各行為是否構成其他犯罪?(3)各行為所侵害的法益大小,從情節考量量刑恰當性?

    作為居中裁判的法官必然會考察角力的控辯雙方各自論點,綜合案件事實,裁決定罪與否和量刑輕重。

    作為辯方的律師,理應竭盡所能將嫌疑人全部有利的事實、證據和邏輯推導論證到極致,這樣方能在公權力與私權利抗爭中尋求些許平衡。要知道,一個不公正的徒刑裁決直接關乎犯罪嫌疑人下半生的自由啊!

  • 18 # 李慶海律師

    沒有絕對的壞人,同樣也沒有絕對的好人,壞人會辦好事,同樣好人也會犯錯誤。即使是個壞人,律師也不是為壞人的壞辯護,而是為壞人好的一面辯護。

  • 19 # FengYiAttorney

    因為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在生效審判結果出來之前都被推定為無罪,題目中的“壞人”只是大眾憑藉道德審判標準來認定的好壞。犯罪嫌疑人有司法程式中的各項權利,包括訴訟權利、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等,犯罪嫌疑人也有人權,只有透過一系列司法程式的公正審判,才能實現程序正義,最大機率減少冤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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