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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日照德正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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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2722774394966
煙臺煙臺,司法霧霾。法官作亂,腥風血雨遺禍患。
兩審串通,中院昧心王天鬆;任性不軌,萊州金城崔亞偉。
——枉法裁判逼人命,出賣良知糜爛人性!袒護騙婚盜財蛇蠍婦,核心價值道德枯。天理不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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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陵江人
現在基本上不採信筆錄了,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質詢,證人出庭時還要籤保證書,保證不作偽證。證人不出庭由律師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作的詢問筆錄一般法院不會採信。基層法律服務者是取得資格的法律服務人員,有權調查取證,但所敢證據的證人還是應當出庭接受對方當事人質詢,未經質證的證人證言,法院是不會認定的。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是明確了的,律師也一樣。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只是不能辦刑事案件,而且受地域限制,其它基本與律師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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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不糊塗時塗糊不
法律工作者問話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記錄有文字內容的紙頁,其記載的內容能夠證明案件事實,就符合【書證】的法定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屬於書證。
類似於書證的東西,是否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證據效力?這才是該“問話筆錄”能否作為證據使用的關鍵所在!
訴訟中的證據屬性及其證明效力不是一層不變的!原告提交的證據,經過質證後有可能成為對被告有利的證據。被告提供的證據也有可能變成對原告有利的證據,等等、等等。這些就是‘’證據的屬性及其證明效力不是一層不變‘’的具體體現或含義。
假定法律工作者是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法律工作者找到被告瞭解情況,以問話筆錄這一書面形式告知被告:自己是法律工作者,是原告代理人,想要了解什麼情況?被告如果回答了提問,並在問話筆錄上簽名認可談話內容,這樣就是固定了一份證據。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詢問筆錄】的形式將其提交法庭,法官可以法律工作者無法定調查權而從證據形式上予以否定其證據效力。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當事人陳述】的形式將其提交法庭,從證據形式上說,這樣可以算是一個擦邊球。
如果法律工作者以【書證】的形式將其提交給法庭用以證明法律工作者與被告談話的客觀真實性,法官是不能否定該書證的證據形式的,如果被告不能否定該書證記載的談話內容,該書證在訴訟中就具備了證據的證明效力,待與其他證據組合形成了證據鏈,該書證就成為了案件的定案依據之一。
如果案件中就只有這一份【問話筆錄】的證據,如果法庭採信這唯一一份證據予以定案,那就應當適用‘’孤證不能定案‘’的證據規則予以否定,而不是質疑【談話筆錄】中談話人的取證資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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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純鈞LHGR
不可以作為證據。嚴格按照題目所說,這份“問話筆錄”就是添亂的垃圾而已,根本就不合法。
首先,做這份筆錄的人資格不夠。什麼叫“法律工作者”,很多人不知道,打刑事案件必須由律師出面,而民事案件可以由不具備律師身份的“法律工作者”出面。
換句話說,在題目裡,“法律工作者”既可能是檢察官、法官、律師、仲裁人等,也有可能不具備專業資質。
且不論案件性質,不具備專業資質,可能連詢問的資格都不具備,做哪門子筆錄?法庭不可能接受。
其次,在法律層面上“問話”與“詢問”是不盡相同的。“問話筆錄”基本不具備筆錄效力,更何況就算是正經的“詢問筆錄”也要同時有其他證據佐證。
綜上,嚴格按照題目所說,“法律工作者問話筆錄”不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很大可能根本就不合法,不僅不能作為證據,還可能因為這種不合法行為而被控告騷擾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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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桐柏山農
在沒有刑訊逼供的情況下,當事人如實陳述,並對所述內容的筆錄簽名、按指紋,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不過,陳述人要保證內容的真實性,否則要承擔做偽證的責任。
回覆列表
沒有任何問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做的詢問筆錄屬於證人證言,經過質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民事訴訟法賦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民商事案件的代理許可權,他們當然可以調查取證,他們的詢問筆錄和律師詢問筆錄沒有任何區別的,在民商事案件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律師的作用完全相同,沒有任何差別。
山東省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得執業區域為一方當事人為山東境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