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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526419501929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並報全華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於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幹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係,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闢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於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餘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定、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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