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使用者6515498223333

    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基層法律服務所只准使用一個名稱。名稱應當由以下三部分依次排列組成:縣級行政區劃名稱,鄉鎮、街道行政區劃名稱,法律服務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名稱、執業場所和組建單位;二、本所法定代表人(主任)的職責;三、執業工作制度;四、所務管理制度;五、從業人員的聘用、管理辦法;六、財務管理制度、分配製度;七、停辦清算辦法;八、章程修改的程式;九、其他需載明的事項。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具體地講就是:必須有三名以上經過司法部統一組織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或者經過省司法廳執業資格考核合格,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領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並經過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同時,這三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還必須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目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分為專職和兼職兩種。所謂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人員是指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資格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不脫離本職工作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人員。根據司法部的規定,法學院校(系)、法學研究單位單位從事教學、研究工作的人員和農村的農民,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的,可以兼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這裡所稱的專職從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不包括此類兼職人員。

    3、有固定的執業場所和必要的開辦資金。執業場所可以是具有所有權的自有場所,也可以是具有使用權的租用場所。開辦資金的數額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當地的實際和擬建法律服務的具體情況確定。

    4、必須要有組建單位。設立鄉鎮法律服務所,由住所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組建,或者在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由本轄區內的鄉鎮人民政府組建。設立城市街道法律服務所,由街道辦事處在市、區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下組建。行業主管部門、社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不得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不允許個人以自願組合方式發起組建基層法律服務所。

    5、應當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交相關材料。設立基層法律服務所,組建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基層法律服務所設立申請報告;

    (2)章程;

    (3)從業人員的名單、簡歷和執業資格證明;

    (4)執業場所使用證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煙道清洗方面的規定或者標準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