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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562339713923

      關於刑罰本質有四種說法:   一是懲罰說,認為刑罰就是對犯罪人的懲罰。代表如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所說的,“刑罰是刑事法官根據現行法律就犯罪人的犯罪行為而給予犯罪人的懲罰(Vebel),以表達社會對行為及行為人的否定評價。因此,刑罰的概念有兩個內容:   (1)行為人侵害了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如生命、自由、財產;   (2)刑罰同時又是對行為及行為人的顯而易見的指責。”   二是法益說,認為刑罰是對犯罪人法益的剝奪。代表如日本學者牧野英一所說的:“所謂刑罰是國家對不法行為作為法律上的效果給個人科處的法益上的剝奪。分說之如下:   (1)刑罰是在國家與個人的關係上成立。個人間的關係上有損害賠償制度,國家間的關係上有戰爭;   (2)刑罰是對不法行為的制裁。國家徵收租稅、徵用土地,進行徵集,不是刑罰;   (3)刑罰是法益的剝奪。作為對不法行為的措施,國家採用的甚多,其中一個方法就是剝奪法益,以之為刑罰。刑罰將一定的法益剝奪稱為刑。因而以在此特別稱為刑的名稱下所承認的制度為形式意義上的刑罰。”   三是手段說,認為刑罰是國家對犯罪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手段。代表如日本學者宮內裕所說的:“所謂刑罰,是對以犯罪為要件的犯罪行為人由法院所加的國家的強制手段,是以一定的害惡為內容的手段。   第一,刑罰是國家的強制手段的一種形式。刑罰是國家權力的一種形態,從而刑罰的形態由國家形態所制約,並且在它是國家的強制手段的意義上,與其他社會的強制手段不同。第二,刑罰存在於犯罪與法規的關聯性之下。形式上犯罪是刑罰不可缺少的要件,刑罰是犯罪的法律效果。刑法通常以‘實施什麼什麼行為,科處什麼什麼刑罰’的形式,表現這種關係。這種犯罪與刑罰的法規的關聯性,是罪刑法定主義原則的一個側面。   第三,犯罪與刑罰這樣的法規的關聯性引匯出犯罪與刑罰的實質的關聯性,即對犯罪的刑罰是對   四是制裁說,認為刑罰是國家對犯罪人的制裁。代表如中國臺灣學者高仰止認為的:“刑罰者,乃國家依據刑法法規之明文,以剝奪私人法益為手段,對犯罪人本身所加之公法上的制裁也”。   中國刑法界基本上是綜合採納了“手段說”和“制裁說”的相關觀點,認為“刑罰是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人適用的限制或者剝奪其某種權益的強制性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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