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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佔地面積和安全疏散第4.2.1條 庫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建築面積應符合表4.2.1的要求。注:①高層庫房、高架倉庫和筒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二級耐火等級的筒倉可採用鋼板倉。儲存特殊貴重物品的庫房,其耐火等級宜為一級。②獨立建造的硝酸銨庫房、電石庫房、聚乙烯庫房、尿素庫房、配煤庫房以及車站、碼頭、機場內的中轉倉庫,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00倍,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③裝有自動滅火裝置的庫房,其建築面積可按本表及注②的規定增加1.00倍。④石油庫內桶裝油品庫房面積可按現行的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範》執行。⑤煤均化庫防火分割槽最大允許建築面積可為12000m2,但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⑥本條和本規範有關條文中規定的“佔地面積”均指建築面積。第4.2.2條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冷庫,每座庫房的最大允許佔地面積和防火分隔面積,可按《冷庫設計規範》有關規定執行。第4.2.3條 在同一座庫房或同一個防火牆間內,如儲存數種火災危險性不同的物品時,其庫房或隔間的最低耐火等級、最多允許層數和最大允許佔地面積,應按其中火災危險性最大的物品確定。第4.2.4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不應設在建築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50度以上的白酒庫房不宜超過三層。第4.2.5條 甲、乙、丙類液體庫房,應設定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水燃燒爆炸的物品庫房,應設有防止水浸漬損失的設施。第4.2.6條 有粉塵爆炸危險的筒倉,其頂部蓋板應設定必要的洩壓面積。糧食筒倉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洩壓面積應按本規範第3.4.2條的規定執行。第4.2.7條 庫房或每個防火隔間(冷庫除外)的安全出口數目不宜少於兩個。但一座多層庫房的佔地面積不超過300m2時,可設一個疏散樓梯,面積不超過100m2的防火隔間,可設定一個門。高層庫房應採用封閉樓梯間。第4.2.8條 庫房(冷庫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數目不應少於兩個,但面積不超過100m2時可設一個。第4.2.9條 除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戊類多層庫房外,供垂直運輸物品的升降機,宜設在庫房外。當必須設在庫房內時,應設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井筒內,井筒壁上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第4.2.10條 庫房、筒倉的室外金屬梯可作為疏散樓梯,但其淨寬度不應小於60cm,傾斜度不應大於60°角。欄杆扶手的高度不應小於0.8m。第4.2.11條 高度超過32m的高層庫房應設有符合本規範第3.5.6條要求的消防電梯。注:設在庫房連廊、冷庫穿堂或穀物筒倉工作塔內的消防電梯,可不設前室。第4.2.12條 甲、乙類庫房內不應設定辦公室、休息室。設在丙、丁類庫房內的辦公室、休息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50h的不燃燒體隔牆和1.00h的樓板分隔開,其出口應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第三節 庫房的防火間距第4.3.1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1的規定。注:①兩座庫房相鄰較高一面外牆為防火牆,且總建築面積不超過本規範第4.2.1第一座庫房的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②高層庫房之間以及高層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增加3.00m。③單層、多層戊類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減少2.00m。第4.3.2條 乙、丙、丁、戊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4.3.1條規定執行;與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規範第4.3.4條規定執行,與甲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按第4.3.1條的規定增加2m。乙類物品庫房(乙類6項物品除外)與重要公共建築之間防火間距不宜小於30m,與其他民用建築不宜小於25m。第4.3.3條 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牆均為非燃燒體的庫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規範表2.0.1的二級耐火等級要求時,其防火間距應按三級耐火等級建築確定。第4.3.4條 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3.4條的規定。注:①甲類物品庫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0m,但本表第3、4項物品儲量不超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超過5t時,可減少12m。②甲類庫房與重要的公共建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50m。第4.3.5條 庫區的圍牆與庫區內建築的距離不宜小於5m,並應滿足圍牆兩側建築物之間的防火距離要求。第四節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堆場的佈置和防火間距第4.4.1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宜佈置在地勢較低的地帶,如採取安全防護設施,也可佈置在地勢較高的地帶。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佈置。第4.4.2條 甲、乙、丙類液體的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的桶罐堆場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2的規定。注:①防火間距應從建築物最近的儲罐外壁、堆垛外緣算起。但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建築物的距離不小於10m。②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築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但甲、乙類液體儲罐區、半露天堆場和乙、丙類液體堆場與上述建築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四級建築的規定增加25%。③浮頂儲罐或閃點大於120℃的液體儲罐與建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④一個單位如有幾個儲罐區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本表相應儲量儲罐與四級建築的較大值⑤石油庫的儲罐與建築物、構築物的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第4.4.3條 計算一個儲罐區的總儲量時,1m3的甲、乙類液體按5m3的丙類液體折算。第4.4.4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表4.4.4的規定。注:①D為相鄰立式儲罐中較大罐的直徑(m);矩形儲罐的直徑為長邊與短邊之和的一半。②不同液體、不同形式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採用本表規定的較大值。③兩排臥罐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於3m。④設有充氮保護裝置的液體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浮頂儲罐的間距確定。⑤單罐容量不超過1000m3的甲、乙類液體的地上式固定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如採用固定冷卻消防方式時,其防火間距可不小於0.6D。⑥同時裝有液下噴射泡沫滅火裝置、固定冷卻水裝置和撲救防火堤內液體火災的泡沫滅火裝置時,儲罐之間的間距可適當減少,但地上儲罐不宜小於0.4D。⑦閃點超過120℃的液體,且儲罐容量大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5m;小於1000m3時,其儲罐之間的防火間距可為2m。第4.4.5條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成組佈置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儲量不超過表4.4.5的規定時,可成組佈置;二、組內儲罐的佈置不應超過兩行。甲、乙類液體儲罐之間的間距,立式儲罐不應小於2m,丙類液體的儲罐之間的間距不限。臥式儲罐不應小於0.8m。三、儲罐組之間的距離,應按儲罐組儲罐的形式和總儲量相同的標準單罐確定,按本規範第4.4.4條的規定執行。

    注:石油庫內的油罐佈置和防火間距,可按《石油庫設計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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