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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dpiti10422

    期貨合約的交割日,是指必須進行商品交割的日期。如不想進行交割,必須在交割日或最後交易日之前將期貨合約平倉,交易雙方同意交換款項的日期。賣開1501合約即是對2015年1月份合約進行操作,它的最後交易日應該是2015年1月14日,所以作為“向交易所申請套期保值資格並批准的現貨企業”,最遲持倉應該到2014年1月14日交易時間內,不能進入交割流程。因為期貨合約是有期限的,最後交易日就是過了最後交易日的當天,不允許交易了,不過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除非是參與套期保值的機構客戶會持有頭寸到最後交易日,一般的投機者都不會這樣操作。擴充套件資料:一、第一交割日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種、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賣方在第一交割日內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有效標準倉單交交易所。二、第二交割日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在第二交割日根據已有資源,按照“時間優先、數量取整、就近配對、統籌安排”的原則,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於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佔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三、第三交割日1、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第三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並取得標準倉單。 2、賣方收款。交易所在第三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四、第四、五交割日賣方交增值稅專用發票。五、最後交割日因最後交易日遇法定假日順延的或交割期內遇法定假日的,均相應順延交割期,保證有五個交割日。該五個交割日分別稱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為最後交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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