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N+1”中的“+1”是什麼。
這其中的“+1”,實際上並非經濟補償,而是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封頂規則。
可舉例:某地的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是5000元,小徐的月工資是50000元,那麼,計算經補償N+1時,N要執行社平工資三倍封頂規則,只能按15000元計算,代通知金則不執行社平工資三倍封頂規則,按50000元計算。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1: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有且僅有這三種情況下(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其他情況,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N+1”中的“+1”是什麼。
這其中的“+1”,實際上並非經濟補償,而是代通知金。
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執行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封頂規則。
可舉例:某地的上年度職工社平工資是5000元,小徐的月工資是50000元,那麼,計算經補償N+1時,N要執行社平工資三倍封頂規則,只能按15000元計算,代通知金則不執行社平工資三倍封頂規則,按50000元計算。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N+1: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不過並不是所有的單位解除員工勞動合同,在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時都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
有且僅有這三種情況下(醫療期滿、不能勝任工作、情勢變更),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其他情況,單位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即使沒有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也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