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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準確的說,是中央集權加強了但是創立行省制,行省長官權力很大,出現權臣擅權的現象,這是一個反常的現象,可能威脅到皇權。元代鎮戍中原和漠北等地的蒙古軍和探馬赤軍,直屬於朝廷樞密院。路總管府等民官只掌民事財政,軍事上"無寸尺之柄"。鎮戍於淮河以南的漢軍諸萬戶及新附軍等,則直接由行省管轄。行省即成為元代地方諸官府中唯一握有較大軍權的機構。由於計省所握軍權比較大,其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傾向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元代軍隊屬性比較特殊,由於行省制的兩重性及其在提調軍馬中的若干具體規則或情況,行省在軍寧L的功用顯得比較複雜。以行省為代表的軍事方面的"地方分權",並不十分典型,通常表現出為中央集權服務和地方分權的雙重效應。因而,需要認真辨析。 行省的二元化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臨時性的中央派出機構,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後期,始基本定型,轉變為常設的地方大行政區。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並地方化之後,它仍然帶有中央派出機構、或者說是中書省分支機構的性質。“行省演化為地方最高官府,只是言其性質的基本方面”;“即使上述演化完成以後,行省仍長期保留著朝廷派出機構的某些原有性質,……並非純粹的地方官府”(李治安《行省制度研究》),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點,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區關係所不具備的,這種特點使得行省既要服從中書省的制約又共同為元代統治服務。 中央政府對行省有效控制  行省雖然“軍國重事,無不領之”,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無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牽制與制約,故 “有諸侯之鎮,而無諸侯之權”(《歷代名臣奏議》卷二七三“理財”門引趙天麟奏議)。如在人事權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選用主要由中書省和吏部負責,行省幾無任官和詮調權,在這方面遠不如漢唐地方大員;在財政方面,行省只是充當了朝廷集中財賦的工具,所收取的財賦行省必須執行上供中央與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懸殊比例規定,行省還有義務遵照朝廷的命令,額外提供錢穀,以彌補中央財賦支出的不足;在軍事方面,行省不能獨立行使軍權,軍權掌握在中央的樞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對行省制定了嚴格的規則典制,不能逾越。 行省內部權力相互牽制  行省內部權力的相互牽制有利於中央集權  元代行省內部實行的是群官負責和圓署會議制,即透過行省官員集體開會共同負責,各官員之間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牽制,每個行省官員都不可能獨立行使權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協助或制約。同時中央在行省也構制了監察行省、防範其擅權坐大的特殊機制。如江南、陝西行御史臺的設定及其與二十二道廉訪使司所構成的地方監察網路,是元代地方監察的創舉。終元一代,行省與行御史臺及廉訪司大多處於某種程度的彼此對立、相互攻擊的狀態,從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強中央集權的作用。 行省大權的歸屬  作為民族統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員掌握權力,以最關鍵、最敏感的統軍權為例,行省官員中只有平章以上得掌軍權,而平章以上又不準漢人擔任,通常只能由蒙古、色目貴族擔任,“雖德望漢人,抑而不與” (《元史》卷一八六《成遵傳》),這些人更多地是元朝中央集權統治的忠實維護者,很難成為地方割據勢力的代表。因為作為一個異族身分、文化背景迥然不同的行省長官,即使大權在握,也很難想象他會策動漢族或者能夠策動漢族搞分裂。總之,元朝統治的民族色彩,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行省主要代表朝廷的意志和利益行事,成為中央控制地方的得力工具,而不會走向中央的對立面。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時候,不能完全從漢族社會歷史發展的自然趨勢去解釋,而更要從當時特殊的歷史環境、從蒙古統治集團特有的統治意識當中尋找原因。這就是為什麼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鞏固統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 將其權力一分為三的原因了。 意義  元代的行省制度雖然與唐宋以來漢族社會日益強化的中央集權觀念確實有很大的牴觸,但它作為元代社會發展的產物,還是起到了它在加強中央集權、鞏固統治的目的,同時也對後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區劃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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