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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長春房地產經理張文成

    對於土地使用權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的多的,其中就有對土地使用權人有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就是指土地的使用者,是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一個權力,有權力利用這片土地建造建築物和附屬物,也可從土地上種植作物。

    對於土地使用權我們國家規定的是非常的多的,其中就有對土地使用權人有規定。土地使用權人就是指土地的使用者,是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一個權力,有權力利用這片土地建造建築物和附屬物,也可從土地上種植作物。

    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中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土地使用土地使用人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權人即土地使用者,是指依法對土地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等排他性權利,且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人。在中國,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是國家,集體土地的所有者是集體經濟組織,而土地使用權人實質就是指土地使用證記載的權利人,包括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有哪些

    1、使用土地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為建造或儲存建築物及其工作物而使用土地。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權的最主要內容。但是,這裡的使用不是任意使用,其必須在設定土地使用權所限定的目的範圍內進行。一般來說,這一目的範圍即指土地的用途範圍。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所使用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土地所有者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否則,土地使用者不得改變該土地用途範圍。

    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實現使用土地的目的,必須以佔有土地為前提。因此,土地使用權人亦受佔有之保護,並依此享有物上請求權。

    2、處分土地使用權

    這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可依其意志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只要土地使用權人轉讓、抵押和出租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條件,該處分行為即為有效。這裡須特別注意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與出讓土地使用權人在行使該權利時所受的限制有所不同。

    3、獲取土地收益

    這是指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受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所獲得的利益。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檔案,凡依出讓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以及以繼承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人不僅可以自己佔有使用土地,而且還可以透過開發、利用、經營活動獲取收益。由於土地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極易形成壟斷價格,因此,一些國家和地區對土地產權人開發、利用和經營土地所取得的收益,便加以多種限制。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土地價格加以限制。例如:日本從1970年開始實行一種旨在控制土地交易價格的官方公開價格即公示地價制度;南韓也於1972年開始確立了基準價制度;中國臺灣地區一直實行土地“公告現值”和“公示地價”制度等。二是對土地徵收轉讓收益稅和產權稅。儘管一些國家和地區有關這類稅種各不相同,但都是為了對土地產權人的收益加以限制。目前,中國一些地區亦開始實行地價公示制度,這一方面在於防止國有土地收益流失,另一方面,也在於制止土地投機。與此同時,國家也頒佈了《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以及其他房地產稅費規定,旨在對土地使用人的收益加以限制。中國現行法律檔案僅允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自己佔有使用土地,如果其利用該土地使用權從事開發經營活動,併產生了土地收益,該收益則只能由土地所有者享有。

    4、取回地上物和獲得有關費用之補償

    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消滅時,是否可以取回地上物和獲得有益費用之補償,目前有兩種不同看法。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第40條)。一些學者對此有不同看法,認為土地使用權人投資於土地所形成的財產應當歸土地使用權人所有,國家不能無償收回,否則,這是與中國《憲法》、《民法通則》規定的基本原則相矛盾,不利於土地的開發和利用,影響土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投資,阻礙吸收外資工作,也必須導致對土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的破壞行為。一些學者在評述中國《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上述規定時,認為這是採用國際慣例作法。這實在是一種誤解。實際上,有關地上權消滅之後,地上權人對地上之物及有關費用是否可以取回或獲得相應補償的問題,許多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採用肯定的規定。

    實際上,土地使用權消滅後,土地使用權人有權取回地上物和獲得有益費用之補償,並不是絕對的。一般來說,土地使用權人在土地使用權期滿時,有權取回地上物。但是,取回地上之物難免使其受損,且有恢復土地原狀的麻煩。這不利於保全社會財富。所以,一般土地所有人可以行使購買權,並給予相應的補償,土地使用權人不得拒絕。但是,土地所有人亦可要求土地使用權人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並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合同。如果土地使用權人拒絕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土地所有人便可無償收回地上之物,不給予土地使用權人任何補償。對於這種情況,臺灣民法則規定,地上權人可取去地上之物,而不得請求補償。

    土地使用權就是我們對這一片土地有使用,進行經濟活動的權利。土地使用人肯定是有相關的證件的,比如說土地使用證就是土地使用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證是一個對土地使用權的最直接的證明。所以我們如果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一定要去辦理土地使用證,作用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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