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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法律新視點

    治安管理處罰是最具有普遍性的行政部門處罰之一,行政處罰可被依法撤銷,治安管理處罰也不例外。具體分析如下,供參考:治安處罰的種類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處罰共有四個主罰種類和一個附加罰種類。四個主罰是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和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一個附加罰種類是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適用物件僅限於違反治安管理的外華人。

    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救濟

    與其他行政處罰相比,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救濟也有自己的特色。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社會和公民對治安管理的執法監督,它是維護執法秩序和救濟當事人權利相結合的綜合性監督制度。監督的手段是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監察機關檢舉和控告;監督的內容是治安管理機關和人員不嚴格執法和違法違紀;不限於維護檢舉人和控告人自己的合法權益,是這種監督區別於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主要特徵。

    實踐中,當事人提起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主要的法律救濟途徑。其原因可能是,一方面,可能是相關當事人或者法律人不瞭解治安管理處罰的特別設計;另一方面,行政救濟的主要途徑為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還可以透過執法監督被撤銷。治安管理處罰法特別規定了該程式,又沒有規定時限,筆者認為,對超過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時限的可以適用執法監督程式。

    附法律條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 2 # 衝出絕境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治安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複議和訴訟,對公安機關在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過程中有違法違紀的行為,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和檢察機關控告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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