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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幾種常用燈具的火災危險性

    (一)白熾燈 它的燈絲是用熔點溫度高和不易蒸發的鎢製成的,當加以額定電壓後,電流透過燈絲時,燈絲被加熱到白熾體,溫度高達2000—3000℃而發出光來。所以白熾燈泡表面的溫度很高,能烤燃接觸或臨近的可燃物質。經測量100瓦的燈泡表面溫度為170—216℃,200瓦的可達154—296℃,有些質量差,散熱條件不好的燈泡,燈泡表面溫度會更高,可以引燃任何可燃物。

    經過實驗證明,100瓦燈泡垂式緊貼稻草上50min可以使稻草炭化,臥式埋入稻草內2min可以烤燃稻草,引起火災。如果遇上電壓不穩,超過燈泡的額定電壓,大功率燈泡的玻璃受熱不均,水滴濺在燈泡上,都可以引起燈泡爆碎,高溫燈絲掉下來可以引起易燃、可燃物質燃燒。大燈泡安裝在非陶瓷燈座 ,很容易引起熔化短路起火。

    (二)熒光燈 它的火災危險主要是鎮流器發熱烤著可燃物。鎮流器由鐵芯和線圈組成,正常工作時,因其本身損耗而導致發熱,如製造粗劣,散熱條件不好或與燈管配套不合理,以及其他附件發生故障時,其內部溫升能破壞線圈的絕緣強度,形成匝間短路,產生高溫,引燃周圍可燃物造成火災。

    (三)高壓汞燈   正常工作時,其燈光表面溫度雖比白熾燈略低,但因常用的高壓汞燈功率都比較大,不僅溫升的速度快,且發出的熱量仍然較大。如400瓦的高壓汞燈,其表面溫度約為180—250℃,它的火災危險性與功率200瓦的白熾燈相仿,高壓汞燈鎮流器的火災危險性與熒光燈鎮流器也大體相似。

    (四)滷鎢燈 它工作時,維持燈管點燃的最低溫度為250℃;1000瓦滷鎢燈的石英玻璃管外表面溫度可達500—800℃,而其內壁的溫度則更高,約為1600℃左右。因此滷鎢燈不僅能在短時間內烤著接觸燈管外壁的可燃物,而且其高溫熱輻射,還能將距燈管一定距離的可燃物烤著。它的火災危險性比其他電氣照明燈具更大,特別是在基建工地、公共場所中引起的火災事故較多,必須予以足夠的重視。

    (五)特效舞廳燈 常用的有蜂巢燈、掃描燈、太陽燈、宇宙燈、雙向飛蝶燈,還有本身不發光的雪球燈等。這些燈具都附帶有驅動燈具旋轉用的電動機,當旋轉阻力增大或卡住時,將使電動機繞組電流增大發熱,甚至燃燒引起火災。

    此外,目前普遍採用的吸頂燈(如筒燈等)將整個燈具暗裝在可燃吊頂內,通風、散熱條件差,也很容易引起火災。

    (六)霓虹燈 霓虹燈管的引燃電壓高達1萬伏以上,需要用專門的霓虹燈變壓器升壓後取得,在變壓器高壓輸出端的絕緣接線柱上如積有塵埃油汙,在潮溼天氣就會發生漏電打火,使變壓器功耗增大、溫度急劇上升而被燒燬;使用軟化點低的瀝青(俗稱拷幫)封灌的變壓器,長時間使用會因溫度升高導致瀝青融化溢淌,嚴重的也會引起火災。

    二、常用燈具的防火措施

    除應根據環境場所的火災危險性來選擇不同型別的燈具外,還應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1.白熾燈、高壓汞燈與可燃物、可燃結構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0cm,滷鎢燈與可燃物之間的距離則應大於50cm。

    2.滷鎢燈管附近的導線應採用有玻璃絲、石棉、瓷珠(管)等耐熱絕緣材料製成的護套,而不應直接使用具有延燃性的絕緣導線,以免燈管的高溫破壞絕緣層,引起短路。

    3.嚴禁用紙、布或其他可燃物遮擋燈具。

    4.燈泡距地面高度一般不應低於2m。如必須低於此高度時,應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可能會遇到碰撞的場所,燈泡應有金屬或其他網罩防護。

    5.燈泡的正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

    6.室外或某些特殊場所的照明燈具應有防濺設施,防止水滴濺射到高溫的燈泡表面,使燈泡炸裂。燈泡破碎後,應及時更換或將燈泡的金屬頭旋出。

    7.在0區、10區級場所,當選用定型照明燈具有困難時,可將開啟型照明燈具做成嵌牆式壁龕燈。它的檢修門應向牆外開啟,並保證有良好的通風;向室內照射的一面應有雙層玻璃,其安裝位置不應設在門、窗及排風口的正上方,距門框、窗框的水平距離應不小於3m;距排風口水平距離應不小於5m。

    8.鎮流器安裝時應注意通風散熱,不準將鎮流器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吊頂或牆壁上,應用隔熱的不燃材料進行隔離。

    9.鎮流器與燈管的電壓與容量必須相同,配套使用。

    10.燈具的防護罩必須保持完好無損,必要時應及時更換。

    11.可燃吊頂內暗裝的燈具(全部或大部分在吊頂內)功率不宜過大,並應以白熾燈或熒光燈為主。燈具上方應保持一定的空間,以利散熱。

    12.暗裝燈具及其發熱附件,周圍應用不燃材料(石棉板或石棉布)做好防火隔熱處理。安裝條件不允許時,應將可燃材料塗刷防火塗料。

    13.明裝吸頂燈具採用木製底臺時,應在燈具與底臺中間鋪墊石棉板或石棉布。附帶鎮流器的各式熒光吸頂燈,應在燈具與可燃材料之間加墊瓷夾板隔熱,禁止直接安裝在可燃吊頂上。

    14.各種特效舞廳燈的電動機,不應直接接觸可燃物,中間應鋪墊防火隔熱材料。

    15.可燃吊頂上所有暗裝、明裝燈具、舞臺暗裝彩燈,舞池腳燈的電源導線,均應穿鋼管敷設。舞臺暗裝彩燈燈泡,舞池腳燈綵燈燈泡,其功率均宜在40瓦以下,最大不應超過60瓦。彩燈之間導線應焊接,所有導線不應與可燃材料直接接觸。

    16.大型舞廳在輕鋼龍骨上以線吊方式安裝的彩燈,導線穿過龍骨處應穿膠圈保護,以免導線絕緣破損造成短路。

    三、照明供電設施的防火措施

    照明供電系統包括照明總開關、熔斷器、照明線路、燈具開關、掛線盒、燈頭線(指掛線盒到燈座的一段導線)、燈座等。由於這些零件和導線的電壓等級及容量如選擇不當,都會因超過負荷、機械損壞等而導致火災的發生。因此,必須符合以下防火要求:

    2.各種照明燈具安裝前,應對燈座、掛線盒、開關等零件進行認真檢查。發現鬆動、損壞的要及時修復或更換。

    3.開關應裝在相線上,螺口燈座的螺口必須接在零線上。開關、插座、燈座的外殼均應完整無損,帶電部分不得裸露在外面。

    4.功率在150瓦以上的開啟式和100瓦以上其他型別燈具,不準使用塑膠燈座,而必須採用瓷質燈座。

    5.各零件必須符合電壓、電流等級,不得過電壓、過電流使用。

    6.燈頭線在天棚掛線盒內應做保險扣,以防止接線端直接受力拉脫,產生火花。

    7.重量在1公斤以上的燈具(吸頂燈除外),應用金屬鏈吊裝或用其他金屬物支援(如採用鑄鐵底座和焊接鋼管),以防墜落。重量超過3公斤時,應固定在預埋的吊鉤或螺栓上。輕鋼龍骨上安裝的燈具,原則上不能加重鋼龍骨的荷載,凡燈具重量在3公斤及以下者,必須在主龍骨上安裝;3公斤及3公斤以上者,必須以鐵件作固定。

    8.燈具的燈頭線不得有接頭;需接地或接零的燈具金屬外殼,應有接地螺栓與接地網連線。

    9.各式燈具裝在易燃結構部位或暗裝在木製吊平頂內時,在燈具周圍應做好防火隔熱處理。

    10.用可燃材料裝修牆壁的場所,牆壁上安裝的燈具開關、電源插座、電扇開關等應配金屬接線盒,導線穿鋼管敷設,要求與吊頂內導線敷設相同。

    11.特效舞廳燈安裝前應進行檢查:各部接線應牢固,通電試驗所有燈泡無接觸不良現象,電機運轉平穩,溫升正常,旋轉部分無異常響聲。

    12.凡重要場所的暗裝燈具(包括特製大型吊裝燈具的安裝),應在全面安裝前做出同類型“試裝樣板”(包括防火隔熱處理的全部裝置),然後組織有關人員核定後再全面安裝。

    13.照明與動力如合用同一電源時,照明電源不應接在動力總開關之後,而應分別有各自的分支迴路,所有照明線路均應有短路保護裝置。為了避免過載時導線過熱,對於宿舍、公共建築、重要倉庫及0區、1區、10區、21區火災爆炸危險場所以及延燃性外層的絕緣導線明敷在燃燒體或難燃燒體的建築構件上 的場所,還應設有過載保護裝置。照明幹線均應設定帶有保護裝置的總開關。生產場所的照明,應儘量集中在配電室(箱)內控制。非隔爆型的照明配電箱及控制開關,嚴禁在0區、10區爆炸危險場所使用。配電盤盤後接線要儘量減少接頭;如無法避免時,則必須接觸牢固可靠,最好能採用錫焊焊接並應用絕緣布包好。金屬盤面還應有良好接地。

    14.照明電壓一般採用220伏。攜帶式照明燈具(俗稱行燈)的供電電壓不應超過36伏。如在金屬容器內及特別潮溼場所內作業,則行燈電壓不得超過12伏。36伏以下照明供電變壓器嚴禁使用自耦變壓器。36伏以下和220伏以上 電源插座應有明顯區別,低壓插頭應無法插入較高電壓的插座內。爆炸危險場所嚴禁使用行燈

    15.電器照明燈具數和負載量一般要求是:一個分支迴路內燈具數不應超過20個(總負載在10安以下者,可增到25個);照明電流量:民用不應大於15安,工業用不應大於20安。負載量應在嚴格計算後再確定導線規格,每一插座應以2~3安計入總負載量,持續電源應小於電線安全載流量。三相四線制照明電路,負載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電源的各相。導線對地或線間絕緣電阻一般不應小於0.5兆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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