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於2.5角的捨去、2.5角及以上且小於7.5角的計為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擴充套件資料: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5、站臺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第四十九條 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4、空調列車因空調裝置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第五十條 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違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
24小時以上、不足48小時的按票價10%計,不足24小時的按票價20%計。開車前48小時~15天期間內,改簽或變更到站至距開車15天以上的其他列車,又在距開車15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費。辦理車票改簽或“變更到站”時,新車票票價低於原車票的,退還差額,對差額部分核收退票費並執行現行退票費標準。上述計算的尾數以5角為單位,尾數小於2.5角的捨去、2.5角及以上且小於7.5角的計為5角、7.5角及以上的進為1元。退票費最低按2元計收。改簽或變更到站後的車票乘車日期在春運期間的,退票時一律按開車時間前不足24小時標準核收退票費。擴充套件資料: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四十八條 旅客要求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核收退票費:1、旅客退票必須在購票地車站或票面發站辦理。2、在發站開車前,特殊情況也可以在開車後2小時內,退還全部票價。團體旅客必須在開車48小時以前辦理。3、旅客開始旅行後不能退票。但如因傷、病不能繼續旅行時,經站、車證實,可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按起碼里程計算;同行人同樣辦理。4、退還帶有"行"字戳跡的車票時,應先辦理行李變更手續。5、站臺票售出不退。市郊票、定期票、定額票的退票辦法由鐵路運輸企業自定。必要時,鐵路運輸企業可以臨時調整退票辦法。第四十九條 因承運人責任致使旅客退票時按下列規定辦理,不收退票費:1、在發站,退還全部票價。2、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已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時,退還全部票價。3、在到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使用部分票價差額。未使用部分不足起碼里程按起碼里程計算。4、空調列車因空調裝置故障在執行過程中不能修復時,應退還未使用區間的空調票價。第五十條 發生線路中斷旅客要求退票時,在發站(包括中斷運輸站返回發站的)退還全部票價,在中途站退還已收票價與已乘區間票價差額,不收退票費,但因違章加收的部分和已使用至到站的車票不退。如線路中斷系承運人責任時,按本規程第四十九條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