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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無奈且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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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長征154442478
小偷入室盜竊被打死,如果小偷激烈反抗有殺人或故意傷害行為,房屋主人打死他則屬正當防衛。
如果小偷屬一般反抗,只是抗拒被抓,只想逃跑,沒有兇器且沒有傷害房屋主人的行為,則屬防衛過當,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如果小偷沒有反杭甚至求饒,房屋主人打死小偷或啟動防禦設施致小偷死亡,房屋主人就構成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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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陳晟喆
誰打死的,誰負責!除非他要殺你,你自衛,但是,這個時候小偷已經被你打死了,舉證是個難題。最後,給你總結一下:即便是他偷了你,他也罪不至死,即便罪該治死,也不是由你來執行的。他偷你,是盜竊,你哪怕是打他一下,你也是侵權,法律是雙刃劍,既保護你也保護他,所以,在他沒有傷害你的故意下,你傷害了他,你就應該對你的傷害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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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藍天失散多年的表哥
誰打死誰負責,可能涉及到正當防衛問題,就是判斷小偷被發現有沒有對你故意傷害行為,你在保護自己時候出手導致死亡,而不是你主動攻擊,並且對方被你制服了,你還在攻擊,那你就涉及故意傷害導致死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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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張立150306842
如果是小偷,發現主人專家,理應放棄偷竊趕緊逃跑,應不會有什麼危險,如果與主人發生爭執和衝突,那就不是小偷了,應該視為入室搶劫或殺人,會在殺人時被殺,不能說他是小偷,偷不成行兇的小偷有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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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23bluce
小偷偷東西是為了生存。行為可恥可恨,好吃懶做想不勞而獲,但這是道德問題。法律關心的只是他犯了什麼罪,罪至不致死。
如果偷的僅僅是東西,那就打一頓。
如果偷得是孩子,那就打殘。
不要打死,因為生命很脆弱,一條命的價值不是所盜之物衡量的。況且他要被法律制裁,只有法律有資格決定人他的生死,人是沒有資格的。否則那就是人治而不再是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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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奴隸的沒好生活
主要是看法官和律師水平,也代表法治的水平。我認為既然小偷已經死了就不要再追究他的刑事責任了。因為小偷進門他不會告知你我是小偷,只是想偷點東西,入室也有搶劫強姦殺人的。主人個人財產正在受到侵害,而且也不確定入室的人有沒有帶刀,出手致死。屬於正當防衛。你不去人家裡會死嗎?律師們你們說呢?法官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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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隨緣37787947
我遇到過一個賊進家偷東西讓我發現了,我說你把東西放下走吧!你敢動手打我,我肯定讓你不死也要殘疾,因為在發現賊的時候我手裡就拿了一把大鐵錘子,別小看這東西比刀厲害多了,砸那也是重傷,砸腦袋更是一錘搞定,後來他把東西放下了,我扔給他二百元說下次來給你四百拿趕緊走,小心我反臉,後來那賊沒來,四百元省下了 ,他又去盜竊後讓派出所抓起來了,記得有個故事叫霸王趕劉秀,劉秀跑的很累在一棵棵樹人歇一會,樹上一頑童給他頭上尿了一泡,他很生氣但是沒罵那小孩,還說給你二兩銀子,後來劉秀走了,霸王追到樹下也累了,剛歇一會,樹上那頑童給他頭上垃了一頭屎,氣的霸王把小孩從樹一巴拉下抓住兩條腿一扯兩半,有時候人壞都是好人慣的,但是最後遲早他會倒黴,
我認為問題分為兩種層面考慮:
小偷入室盜竊,應當按照盜竊罪從重處罰!
打死小偷,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即是會坐牢的問題!
打死小偷是否會坐牢我認為又包含兩種情況,你還有哪些其他看法?
第一種,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打死了小偷,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在自己的住所發現小偷入室盜竊後,阻止小偷繼續盜竊,小偷逃跑被阻止或者小偷兇相畢露,不管怎麼樣,如果小偷和房主發生糾紛,且在糾紛當中小偷狗急跳牆,拿出來了兇器!在房主人身收到嚴重危害的時候,如果房主拿到木棍或者其他武器,一下!小偷就死了,那麼這個情況符合正當防衛的標準,不承擔刑事責任!
第二種,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但防衛過當或者故意洩憤,打死了小偷,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小偷被發現後,已經跪地求饒,或者只做非常輕微的反抗,推推扯扯程度!而房主卻依個人武力強悍,對小偷進行猛打與洩憤,那麼這個時候不存在人身危險狀態,或者即使存在危險狀態也已經解除,再進行激烈毆打,就構成了防衛過當,或者明顯的故意傷害意圖!
原因:正當防衛最核心的行使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合法權益已經不會持續被侵害,正當防衛就失去了行使的條件!
回覆列表
題主在描述裡已經說的比較清楚,我在依據我所知道的作一些補充。
先說應該誰負責任,當然是打人者負責,但負什麼責任,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第一種情況,小偷在偷盜或者逃跑過程中,被失主回家撞見。失主為了奪回東西,或者要扭送小偷去公安機關。這期間小偷為了保住盜竊的東西或者逃跑,使用暴力與失主發生人身衝突,這時案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由盜竊轉化為搶劫,在雙方扭打過程中,(雙方都沒有使用器械)小偷不敵摔倒,頭部或者其它重要器官 ,被撞身亡。這種情況同樣屬於正當防衛,失主不負刑事責任。一定的民事責任難免。
第二種情況,同樣是在扭打過程中,如果小偷為逃跑,兇相畢露掏出匕首等(同樣已經是搶劫),能夠足以致人傷殘的兇器,失主也同樣用刀,匕首,棍棒等予以還擊,打鬥中小偷被傷致死。屬於正當防衛,失主不負任何責任。
第三種情況,還是在扭打過程中,小偷沒有使用任何器械,而失主使用了刀,匕首等能夠致人傷亡的器械,而又是用這些器械傷到了小偷的致命部位而死亡。這種情況屬於防衛過當,失主應該負一定的刑事責任。
第四種情況,小偷被失主撞上後,放棄抵抗或求饒,這個時候,失主仍然不依不饒,或者為洩私憤暴打小偷,致人重傷死亡。這屬於防衛過時,傷害致人死亡,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五種情況,如果同樣是小偷放棄抵抗,而失主為懲戒小偷,直接用刀或者匕首類器械,捅砍小偷的致命部位,致人死亡。這就不是防衛的問題,而是故意傷害或者殺人,更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