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無資質要求。
《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案概況和專案區土地利用狀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
(四)土地復墾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採取的措施;
(五)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估(概)算;
(六)土地復墾費用的安排;
(七)土地復墾工作計劃與進度安排;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採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條 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對依法佔用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
土地復墾方案編制無資質要求。
《土地復墾條例》
第十二條 土地復墾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專案概況和專案區土地利用狀況;
(二)損毀土地的分析預測和土地復墾的可行性評價;
(三)土地復墾的目標任務;
(四)土地復墾應當達到的質量要求和採取的措施;
(五)土地復墾工程和投資估(概)算;
(六)土地復墾費用的安排;
(七)土地復墾工作計劃與進度安排;
(八)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土地復墾義務人應當在辦理建設用地申請或者採礦權申請手續時,隨有關報批材料報送土地復墾方案。
擴充套件資料
《土地復墾條例》
第四條 生產建設活動應當節約集約利用土地,不佔或者少佔耕地;對依法佔用的土地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減少土地損毀面積,降低土地損毀程度。
土地復墾應當堅持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經濟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則。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第五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土地復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各自的職責做好土地復墾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