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記是強制性的。
國家兵役法規定公民的服役年限為18至22歲,凡是適齡青年,必須依法進行兵役登記。對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適齡公民,規定可視其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時限為兩年。
登記的基本要求: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本人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當年經兵役機關登記確定的應徵公民,在年度徵兵工作結束前,未經徵兵辦批准,不得出境。
兵役登記的結論:
(1)應徵是指經兵役登記初步確定符合徵集條件的適齡公民。
(2)緩徵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適齡公民。
(3)免徵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殘疾、有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不宜徵集的適齡公民。
(4)不徵是指被羈押或者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
(5)拒徵是指經過教育仍拒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或者被確定為符合徵集條件而拒絕參加體格檢查和應徵入伍的適齡公民。
(6)已徵是指當年被徵集入伍的物件。
(7)轉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8)免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因身體原因不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9)不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不符合服預備役政治條件的。
兵役登記是強制性的。
國家兵役法規定公民的服役年限為18至22歲,凡是適齡青年,必須依法進行兵役登記。對不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適齡公民,規定可視其情節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或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時限為兩年。
登記的基本要求:
適齡公民在履行兵役登記手續時必須如實反映本人的真實情況,不得隱瞞或者弄虛作假;當年經兵役機關登記確定的應徵公民,在年度徵兵工作結束前,未經徵兵辦批准,不得出境。
兵役登記的結論:
(1)應徵是指經兵役登記初步確定符合徵集條件的適齡公民。
(2)緩徵是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適齡公民。
(3)免徵是指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殘疾、有其他嚴重傳染性疾病不宜徵集的適齡公民。
(4)不徵是指被羈押或者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以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適齡公民。
(5)拒徵是指經過教育仍拒絕參加兵役登記、領取兵役證或者被確定為符合徵集條件而拒絕參加體格檢查和應徵入伍的適齡公民。
(6)已徵是指當年被徵集入伍的物件。
(7)轉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8)免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因身體原因不符合服預備役條件的。
(9)不服預備役是指22週歲的適齡公民未被徵集又不符合服預備役政治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