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的特點
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發展深刻體現於英美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分別體現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發展上。而美國法的形成於發展則體現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範圍內最大的不同就是憲法領域。美國與英國同屬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傳統。但在影響力上,在美國的法律淵源上,對比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國法律系統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響優於英國。
英美法系是資本主義經濟關係的產物,經歷了不同歷史階段的影響與發展,在存在樣式上,執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特點。
第一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階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結構和內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其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三法官許可權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擁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可以適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代表人民參加案件審理,但主要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第五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透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係"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結合以上特點英美法系在調整社會關係,制定社會制度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傳統是強調根據具體的經驗解決具體的問題,因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是,其法律的龐雜,混亂和難以被專業人士瞭解的特點也很突出。
英美法系的特點
法系是在對各國法律制度的現狀和歷史淵源進行比較研究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英美法系又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和判例法系,是承襲英國中世紀的法律傳統而發展起來的各國法律制度的總稱。英美法系的形成與發展深刻體現於英美兩個國家的法律制度上。
英國法的形成與發展,分別體現在普通法、制定法、衡平法的發展上。而美國法的形成於發展則體現在制定法上,在制定法範圍內最大的不同就是憲法領域。美國與英國同屬英美法系,二者共同遵守的是普通法的基本傳統。但在影響力上,在美國的法律淵源上,對比英國的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美國法律系統中制定法的地位和影響優於英國。
英美法系是資本主義經濟關係的產物,經歷了不同歷史階段的影響與發展,在存在樣式上,執行方式上形成了自己獨有的特點。
第一法律淵源上,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包括各種制定法也包括判例,其中判例所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主導地位。從19世紀到現在,其制定法也不斷增加,但是制定法仍然受判例法解釋的制約。 判例法一般是指高階法院的判決中所確立的法律原則或規則。這種原則或規則對以後的判決具有約束力或影響力,由於這些規則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創立的,因此,又稱為法官法。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國家還有一定數量的制定法,同時,還有一些法典。如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美國憲法等。但和大陸法系比較起來,它的制定法和法典還是很少的,而且對法律制度的影響遠沒有判例法大。
第二法律結構和內容:英美法系在法律結構上是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幹而發展起來的。其習慣用單行法的形式對某一類問題做專門的規定,因此很少制定法典。在內容上英美法系的基本結構是在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分類基礎上建立的。從歷史上看,普通法代表立法機關的法律,衡平法主要代表審判機關的法律,衡平法是對普通法的補充規則。
第三法官許可權上:英美法系中法官的地位很高,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一援用已擁有的判例來審判案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術創造新的判例,從而法官不僅可以適用法律也可以子一定的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式,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式以原告被告以及其辯護人和代理人為重心,法官只是雙方爭論的仲裁人而不能參與爭論,與這種對抗式程式同時存在的是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代表人民參加案件審理,但主要做出事實上的結論和法律上的基本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法律上的具體結論,即判決。
第五從職業教育傳統來看,英美法系的職業教育注重處理案件的實際能力,比如律師的職業教育主要透過協會進行,被稱為"師徒關係"式的教育。
英美法系,結合以上特點英美法系在調整社會關係,制定社會制度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英美法系的傳統是強調根據具體的經驗解決具體的問題,因而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靈活性,但是,其法律的龐雜,混亂和難以被專業人士瞭解的特點也很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