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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知了事了

    聘請律師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會見,建議你還是省點。

    考量律師的水平和能力,不是從會見次數來判斷,當然,為了核實證據和事實,律師會多次會見,不會見就給你辯護,他自己就不相信!

    值不值要看開庭時,辯護人準備的是否充分,質證、辯論有理有據而不是信馬由韁,如果辯護人對所出示的證據均無異議,套路地說法定從輕減輕,還是省省吧!

  • 2 # 石島律師

    這是對辯護律師認識的錯誤。

    辯護律師的作用不是會見給被告人以心裡安慰的。他的中心任務是向司法部門提出罪輕、減輕免於刑事處罰或者無罪的意見。

    辯護律師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任務。在偵查階段發揮的作用少一點,在檢察院審查起訴及法院審判階段發揮很大的作用。

    我自我感覺律師會見的次數有個兩三次也就夠了。除非案件非常複雜的,需要不斷的核實的情況除外。律師辯護的方面很多,包括實體方面、程式方面的辯護。有法律辯護、事實辯護。

    即使律師的辯護觀點是正確的,法院及其他部門是否採納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我認為一件刑事案件如果要做細,沒有半個月的時間是不可能造成的。刑事案件辯護大有作為。可是也面臨著很多風險。

    從事辯護律師的人數很少,優質優價。有些事你就是花再多的錢可能,人家也不願意接你的辯護案件。如果當初嫌律師費貴,你可以不請那位律師。你可以免費申請法律援助律師,這多好啊!

  • 3 # 獵狼人戰績

    值不值得,看結果。

    不在於開庭前見了幾次面。

    見十次面,最後辯護意見無效,這個錢也花得冤枉;

    見一次面,最後辯護意見被法庭採納,成功脫罪,也值了。

    所以,要抓重點,看結果。

    不要糾結跟律師見面的次數。

  • 4 # 重慶金斌律師

    首先,會見犯罪嫌疑人是貫穿整個刑事辯護的始終的。通常會見是基於瞭解案情的需要。但是,也有一些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問題,需要律師安慰。往往這種情況的發生,通常是羈押期限比較久的情況。比如一個團伙性犯罪,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兩次,然後他就會一直被關在裡面。他心裡面不舒服,會寫信出來給家屬,然後轉達給律師要求見律師。這種情況我一般還是會去看守所安慰的。如果確實案情全部都瞭解的很清楚了,通常就是陪他(她)嘮嘮嗑,有時候說高興了,他自己還會發出笑聲呢。這種有利於他們心理的健康,也讓他們可以更好的正視自己的行為,也有利於在判決之後好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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