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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鎏

    根據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印發《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006]478號)

      第六條 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 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採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 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訊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九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 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 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戶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第十三條 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裝置、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裝置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裝置、機電裝置、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裝置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洩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裝置;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裝置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裝置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置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 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戶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式、職責及許可權,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 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範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 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餘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裝置、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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