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牌照有效期最後一天不算過期。例如領取了一張臨時牌照,牌照上面的有效期是到6月29日,那麼6月29日也是可以行駛的,但是6月30日就不可以行駛了。
臨時牌照的分類:
1、天(酞)藍底紋黑字黑框線:適用於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機動車。
2、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適用於跨行政轄區臨時移動的機動車。
3、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黑“試”字:適用一試驗用機動車。
4、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黑“超”字:適用於特型機動車,指軸荷和總質量超限的工程專項作業車和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機動車。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
臨時牌照有效期最後一天不算過期。例如領取了一張臨時牌照,牌照上面的有效期是到6月29日,那麼6月29日也是可以行駛的,但是6月30日就不可以行駛了。
臨時牌照的分類:
1、天(酞)藍底紋黑字黑框線:適用於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機動車。
2、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適用於跨行政轄區臨時移動的機動車。
3、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黑“試”字:適用一試驗用機動車。
4、棕黃底紋黑字黑框線黑“超”字:適用於特型機動車,指軸荷和總質量超限的工程專項作業車和超長、超寬、超高的運輸大型不可解物品的機動車。
擴充套件資料
《機動車登記規定》中規定:
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一)未銷售的;
(二)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註冊登記的;
(三)進行科研、定型試驗的;
(四)因軸荷、總質量、外廓尺寸超出國家標準不予辦理註冊登記的特型機動車。
第四十六條 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需要在本行政轄區內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需要跨行政轄區臨時行駛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屬於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情形的,核發有效期不超過九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因號牌製作的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核心發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
對具有本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之一,機動車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的,車輛管理所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不得超過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