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
1、六個月內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2、結夥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未被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4、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二)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有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3、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有法定從輕情節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具體情節
(一)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情形:
1、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單位秩序
(1)故意損毀、哄搶單位檔案資料、檔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的;
(2)糾纏、圍攻、辱罵或者毆打有關工作人員的;
(3)圍堵單位出入通道,阻礙人員出入的;
(4)佔據單位工作場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採取穿孝衣、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下跪、靜坐等方式擾亂單位秩序的;
(6)故意將老弱病殘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丟棄在單位的;
(7)擾亂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三條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秩序的;
(8)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
(9)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1)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企圖製造混亂的;
(2)以威脅等手段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履行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職責的;(3)採用自殺、自殘等危險方式,或者穿孝衣、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下跪、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5)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6)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鬧,不聽勸阻,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司乘人員,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3)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4、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市主幹道非法攔截、強登、扒乘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2)非法攔截、強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3)積極參與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活動的;
5、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破壞選舉秩序
(1)撕毀選舉公告、選票,毀壞票箱或者其他選舉裝置的;
(2)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或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的;
(3)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捏造事實、散佈謠言等干擾破壞選舉秩序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1、威脅安檢、檢票等執勤人員的;
2、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3、聚眾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三)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較輕”情形:
1、影響範圍較小的,未造成後果的;
2、造成一定後果,但行為人積極悔改,或者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四)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情形:
1、追逐、攔截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人員的;
2、追逐、攔截他人並有侮辱語言、挑釁動作或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3、使用工具或駕駛機動車等手段追逐、攔截、毆打他人的;
4、造成社會秩序混亂、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5、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6、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一)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
1、六個月內多次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2、結夥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3、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未被刑事處罰或者勞動教養的;
4、有法定從重情節的。
(二)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有下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較輕”:
1、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預備、中止、未遂的;
2、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危害較小,且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的;
3、在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有法定從輕情節的。
二、治安管理處罰適用的具體情節
(一)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情形:
1、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單位秩序
(1)故意損毀、哄搶單位檔案資料、檔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的;
(2)糾纏、圍攻、辱罵或者毆打有關工作人員的;
(3)圍堵單位出入通道,阻礙人員出入的;
(4)佔據單位工作場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5)採取穿孝衣、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下跪、靜坐等方式擾亂單位秩序的;
(6)故意將老弱病殘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丟棄在單位的;
(7)擾亂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第十三條確定的治安保衛重點單位秩序的;
(8)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單位秩序的;
(9)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2、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1)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企圖製造混亂的;
(2)以威脅等手段阻礙抗拒有關工作人員履行維護公共場所秩序職責的;(3)採用自殺、自殘等危險方式,或者穿孝衣、喊口號、撒材料、展示標語條幅、下跪、靜坐等方式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5)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6)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3、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鬧,不聽勸阻,或者謾罵、侮辱、毆打司乘人員,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亂的;
(3)積極參與聚眾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4、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1)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城市主幹道非法攔截、強登、扒乘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2)非法攔截、強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3)積極參與聚眾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活動的;
(4)其他情節較重情形。
5、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破壞選舉秩序
(1)撕毀選舉公告、選票,毀壞票箱或者其他選舉裝置的;
(2)偽造選民證、選票、選民或候選人名單、代表資格審查報告的;
(3)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捏造事實、散佈謠言等干擾破壞選舉秩序的;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二)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1、威脅安檢、檢票等執勤人員的;
2、造成人員受傷、財物損毀或者大型活動中斷、無法正常進行等後果的;
3、聚眾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
4、其他情節嚴重情形。
(三)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較輕”情形:
1、影響範圍較小的,未造成後果的;
2、造成一定後果,但行為人積極悔改,或者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
3、其他情節較輕情形。
(四)在治安管理處罰適用內容中,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節較重”情形:
1、追逐、攔截殘疾人、婦女、未成年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人員的;
2、追逐、攔截他人並有侮辱語言、挑釁動作或採用暴力威脅手段的;
3、使用工具或駕駛機動車等手段追逐、攔截、毆打他人的;
4、造成社會秩序混亂、人員受傷、財物損毀等後果的;
5、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6、其他情節較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