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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思是:提醒前方車輛,後方有來車。喇叭是汽車的嗓子,提醒別人注意、超車、甚至還可以相互打招呼。“嘀”的一聲,表示一種禮儀,是一種打招呼的語言,聲音低柔短暫,讓人聽了心情舒暢。遇到窄路會車,大家相互禮貌讓行,臨近時就會用喇叭相互打招呼致謝。“嘀嘀”這種語言多是汽車想超車,這時各車輛都應把握好尺度,禮讓三分。“嘀!嘀嘀!”聲,或是連續的“嘀嘀!”聲,用這種鳴笛,是因行人車輛較多,請行人、腳踏車注意或讓路。在上下坡的會車時,如果有一輛車鳴長音,“嘀——”,意思是“趕快請讓一讓,我剎不住啦!”在後面狂按汽笛的大多是在催促你了,能讓就趕快讓吧!要特別注意的是,在許多大中城市,為了控制噪音汙染,在市區內嚴禁鳴笛,這種規定各位駕駛員一定要認真遵守。擴充套件資料不亂用燈光汽車的燈光不能隨意使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發出超車訊號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後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後,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很多駕駛員不能很好地運用遠光燈。實施條例中對遠光燈的使用有明確規定:夜間會車應當在距相對方向來車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燈,在窄路、窄橋與非機動車會車時應當使用近光燈。機動車在夜間沒有路燈、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行駛時,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後位燈,但同方向行駛的後車與前車近距離行駛時,不得使用遠光燈。根據相關規定,不按規定使用燈光將被處以罰款100元、記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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